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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何罪论处?
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即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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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总则及相关刑法理论,任何一种故意犯罪都可能存在预备行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也不例外,如为购买实施恐怖活动的枪支、弹药而筹集钱款的行为,为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进行联系而制作或者购买通讯工具的行为,为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与相关人员联系的行为,等等。此类行为如能被证实,且具有刑罚可罚性的,应当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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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作和散发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吗?
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制作”和“散发”是本罪的两个并列的客观行为,是“宣扬”的表现形式,实施了其中的一个,就构成本罪。
有意见认为,从用语本身的含义看,“散发”是宣扬的一种形式,而“制作”则难以认定为“宣扬”,充其量是为“宣扬”作准备,因此,仅制作而不散发的,不能成立本罪的既遂。这一意见值得商榷:一是基于恐怖活动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将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的行为都列入防范范围。二是从刑法的其他规定看,并列的词语具有等量的刑法价值评价,不存在预备、未遂和既遂的区别。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等。另外,《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可以反证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中“制作”是与“散发”并列的宣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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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的构成何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支配或者控制。随身携带的属于持有;在住处、所开汽车等本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存放的,也属于非法持有。“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明知”的认定,不能以行为人的供述和认知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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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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