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法院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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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据缺失下的“指鹿为马”——康强案司法乱象实录
一、事实矛盾:证据虚无下的“文字游戏”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康强医疗纠纷案中,单方面指控其“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但未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据支持其主张。武昌法院不仅未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之规定要求人民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反而以“康强未自证无责”为由判其败诉,公然违背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更荒诞的是,法院在被告主体认定上自相矛盾:初审将武昌区卫健委医政科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列为共同被告,终审却要求康强“自行选择主体”,而两被告均未出庭接受质证。法院既未依法传唤被告,又以“举证不足”驳回诉求,程序违法显而易见。
二、程序滥用:传唤义务形同虚设
湖北省卫健委曾明确认定康强属“正常上访”,并对拒诊医生作出通报。然而,武昌法院却将康强“十家医院就诊”的行为与“医闹”强行挂钩,既无法律依据,亦无证据支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延续荒唐逻辑:未调查康强提交的关键证据,未传唤任何被告,便以“人民医院无过错”维持原判。此外,终审判决拖延4个月送达,险些剥夺康强的维权时效,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审限的规定。
三、司法乱象:权力对抗下的公信力危机
此案暴露司法体系三大乱象:
证据虚无:两级法院均未采纳任何证据,判决沦为“文字游戏”;
程序滥用:被告主体随意变换,传唤义务形同虚设;
权力对抗:法院判决公然与省级行政结论冲突,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
若法律沦为“想判就判”的工具,则正义何在?康强案亟待上级司法机关介入纠偏,还司法以本真。
创作说明:
结构清晰:分三部分聚焦“事实矛盾”“程序违法”“司法乱象”,逻辑递进;
法律术语精准: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款,强化专业性;
情绪克制:以事实陈述为主,仅结尾适度呼吁正义,符合维权文本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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