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10月12日,四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女子严某在烧烤店与KTV多场聚餐饮酒后,拒绝同伴陪同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为抄近道穿越施工场地跌落坎下身亡。家属将施工公司、村委会、KTV经营者及16名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近60万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死者自行承担85%责任,施工公司和KTV分别承担10%、5%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9万余元,16名同饮者及村委会无需担责。
根据法院文书,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1月8日下午,严某与在严某琼烧烤店的石某、张某、黄某等人共同饮酒。当晚9点左右,严某到某酒店经营的KTV内庆祝钟某的生日。严某同KTV里面的多个包间内的他人饮酒至次日凌晨。后严某离开KTV,她拒绝同饮者陪同并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某公司施工场地内的捷径回家,经过下坡路段时跌落坎下导致死亡。事故发生时,严某途经的路段无相关警示标志、围栏等设施。2023年1月11日,某村委会、某公司共同出资5万元用于安葬死者严某。
事发后,严某家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199625元;某村委会、某酒店共同赔偿199625元;钟某、石某等16名同饮者共同赔偿19962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公司、某村委会、某酒店,以及钟某、石某等16名同饮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严某饮酒后驾驶电瓶车,此为其过错之一,因贪图便利选择含危险区域的捷径,此为其过错之二,因过度自信,拒绝同行者陪同回家,此为其过错之三,严某系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识能力,应承担其自主支配的行为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严某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同时,严某的上述过错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后果,某公司、某酒店未对危险区域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是导致严某死亡的原因之一。而严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严某共同饮酒的钟某、石某等16名同饮者存在过错,同饮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已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酒店辩称,严某的死亡地点在KTV之外,某酒店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履行,本案严某摔倒致死的地点系KTV消费者途经路段,与KTV经营场所紧密相连,该路段系坡坎路段,KTV经营者某酒店保障此路段的安全并未超过合理限度,对某酒店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经一审法院认定,赔偿金额共计1277693元。综合全案,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某酒店承担5%的过错赔偿责任,即63885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余38885元未支付。某公司承担10%的过错赔偿责任,即127769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余102769元未支付。严某自行承担85%的过错责任。综上所述,判决:某酒店向严某家属赔付38885元,某公司向严某家属赔付102769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9月15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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