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松北区政府联合市总工会共同请示市政府,申请支付哈尔滨市职工文化艺术宫项目遗留工程尾款,市政府已批示由市财政局牵头报市政府决策,现正在等待市政府研议决策。待市财政资金落实后,即刻支付给你公司。”10月8日,哈尔滨皓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皓程公司”)收到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这也是近三个月来,其第三次收到同样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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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程公司曾用名“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据其公开求助称,其曾承建“上合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总部基地”(原哈尔滨市职工文化艺术宫)项目,被拖欠工程尾款1084.48万元长达五年之久。皓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月明告诉“法度law”,他们曾向巡视组、市政府等方反映此事,但暂未获得有效进展。
陈月明说,自己1998年从哈工大博士毕业,曾为学校体育场加盖钢结构罩棚编制设计软件,成功解决了人工难以完成的工程图纸绘制难题,也为自己赚得了创业的第一桶金。
2000年,其创建了皓程公司,后带领团队参与了北京奥运会场馆钢结构设计国际竞赛,获得第一名;为北京奥运会自行车馆设计的钢结构用钢量减少30%,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并被授予“2008北京奥运绿色建筑杰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
陈月明表示,公司将一项重要发明应用于(原)哈尔滨市职工文化艺术宫项目,降低了工程成本、提高了工程效率。“该项目于2018年竣工,但1084.48万元欠款一直未结清。”
陈月明的说法在前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也得到了印证。
这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由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于今年9月30日作出,其中提到:经调查,2011年1月,哈尔滨市总工会与松北区政府签订了哈尔滨市职工文化艺术宫项目代建协议,由市总工会投资,松北区政府负责代建。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提到,2013年3月,哈尔滨皓程技术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松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哈尔滨市职工文化艺术宫幕墙、金属屋面及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2013年开工,2018年竣工。
该工程2024年12月完成结算审计,审计金额为6475.177214万元,已支付工程款为5390.693811万元,剩余工程款为1084.483403万元。2024年5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将原哈尔滨市职工文化艺术宫改建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哈尔滨核心区总部基地。
“2025年7月,松北区政府联合市总工会共同请示市政府,申请支付哈尔滨市职工文化艺术宫项目遗留工程尾款,市政府已批示由市财政局牵头报市政府决策,现正在等待市政府研议决策。待市财政资金落实后,即刻支付给你公司,我单位将持续了解相关情况,第一时间通知你公司相关进展情况。”《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
然而这份回复并不能让陈月明宽心。
皓程公司一方提供了三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这三份文书的落款时间分别为今年7月16日、9月15日、9月30日,落款单位均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主要回复内容均为确认欠款为1084.48万元,待市政府研议决策、市财政资金落实后即刻支付。
“这绝对是推诿。如果我们不去要,这笔钱永远就要不回来了。”陈月明说。
该工程发包人为哈尔滨松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松北投资”)。
企查查显示,松北投资的历史股东是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局,退出时持股比例为98.31%;以及国企哈尔滨松北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出时持股比例1.1324%。目前,松北投资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际控制。
关于为何不选择诉讼,陈月明有些许顾虑,其中之一便是松北投资已是被执行人,“我去起诉,赢了也没用。”但他说:“我合法经营,我就要这笔钱。”
10月15日上午11时许,“法度law”致电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欲了解此事相关情况,接线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与领导汇报后才能决定是否直接答复此事,不过“法度law”截至发稿,暂未获回复。
律师解读
关于此事,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主任朱久林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信访答复单位屡次以“等待市政府研议决策”“财政资金未落实”为由拖延支付,此理由在法律上不构成免责事由。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政府财政评审、预算审批等内部程序,不得作为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理由。
“相关说辞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管理效率问题及履约能力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属于典型的‘程序空转’,已涉嫌行政不作为。承包人不应再寄希望于行政程序的‘空转’,应果断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久林律师说。
朱久林律师提醒,权利的主张依赖于及时且坚决的行动。在对方已明显缺乏履约诚意的情况下,诉讼是解决纠纷最直接、最有效的终极途径。在启动诉讼程序的同时,辅助以违法行为举报,要求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双管齐下。“承包人手握胜券,切不可因对方的拖延战术而自缚手脚,导致合法权益在无休止的等待中付诸东流。”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杨高州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政府研议决策程序属于内部程序性规定,目前法律法规等并无具体明确的期限规定,但不应超过六十日。
杨高州律师认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于付款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流程都是有预期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能够完成审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查结果后28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目前工程款已经过结算审核,应在该期限内完成审议付款。
此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根据前述规定,其内部研议决策程序应当在付款期限内完成。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明确要求行政机关遵守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参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对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处理期限是两个月。”杨高州律师提醒,对于逾期付款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要求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也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及法律规定提起法律程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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