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买!”
直播带货盛行的当下
主播舌绽莲花让人心动不已
但一不小心买到假货
谁来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
案情简介
小刘赚到“第一桶金”后准备给女友买一个名牌包,但预算有限,因此辗转于各大直播间,试图以最优价格拿下。某天,小刘刷到某直播间正在售卖价格、款式等均符合其预期的名牌包,且主播再三承诺“假一赔十”,于是在主播挂上链接后,小刘便直接付款拍下了。
在女友生日当天,小刘将名牌包送出,女友却发现名牌包logo细节处与其拥有的同品牌包略有不同。得知该名牌包的购买途径和价格后,女友与小刘商量将包送去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假包”,小刘找到直播间售后客服,要求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偿。直播间运营方以该产品为A公司生产销售,其只是带货为由拒不赔偿。A公司则提出“假一赔十”高出“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标准。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刘遂以违约为由将A公司与直播间运营方一起诉至法院,主张按照“假一赔十”标准支付赔偿款。
法院审理
“假一赔十”承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而经营者委托主播对产品进行直播营销,在直播中主播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具体、明确,区别于一般性广告宣传,已具备“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要约要件,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虽然“假一赔十”承诺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标准,但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优先适用,且消费者基于明确承诺产生的合理信赖并作出消费决策,其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不得事后以“高于法定标准”为由主张条款无效。因此“假一罚十”承诺对经营者具有约束力,经营者应当依约履行。
主播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假一赔十”责任?
在直播营销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和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播的推荐和评价。主播在介绍产品时,通过生动的讲解、演示和互动,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通过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增强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赖,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本案中,直播间运营方明知案涉商品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并通过大量销售获得了可观收益,但却未尽到对商品真伪的审核义务,如核实商家资质、核对商品授权文件、质检报告、产地证明等,其在直播过程中作出“保真”承诺,可以认定为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应当与经营者连带担责,不能“美美隐形”。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小刘退还商品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直播间运营方就十倍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迅猛发展的表象下,以假充真乱象频发。直播带货模式下,责任主体应当是谁?需要区分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两种带货模式进行分析。
(一)“自营式”主播带货。此类主播往往由店铺的老板、高管、工作人员兼任或直接聘请专属主播,进行商品或服务推介。该种模式下,主播本人就是网店的一员,带货时能代表经营者,符合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身份,其带货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消费者应直接要求经营者赔偿。
(二)“助营式”主播带货。此类主播通常为拥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粉丝数量的“网红、大V”,主播只负责推介,带的“货”并非自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才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方”,需对销售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主播本身身份价值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类似。在没有特别承诺的情况下,主播或主播所属公司作为直播间经营方,仅需对其直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及主播所起作用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消费者若在直播间买到假货,需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对于想要下单的商品,可以通过弹幕评论方式多询问,得到主播明确回复,对商品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后再下单,并录屏保存,确保录屏能够同步显示弹幕内容,还可以与商家客服再次确认,保存好相应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收货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供稿:周佳雲
编辑:王梦露
校对:蔡秋梅
审核:郭剑明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