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周光权,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主要著作有《刑法总论(第二版)》《刑法各论(第二版)》《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等。
摘要
当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某些不规范行为,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有的行为仅成立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有的行为仅成立轻罪而非重罪。因此,正确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对于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未来在处理涉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案件时,需要进一步加大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力度,将其作为具有实践价值的刑法基本原则看待,通过坚持构成要件的观念,坚持法益保护原则,肯定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等,实现刑事领域的人权保障目标,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本文的问题意识和分析进路是,我国刑事司法实务总体上遵循刑法谦抑性的逻辑。《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正面推动的效果。同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一个刑事司法上不当的判决,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导致民营企业家丧失信心,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恶化。基于趋利性执法、完成办案指标等各种考虑,动用刑事司法力量侵害民营企业家或者民营企业权利,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在某些类型的经济犯罪、行政犯罪中,民营企业易受到刑事司法的不当打击,这是难以否认、亟待重视的现象。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刑事司法还需要做更多努力,坚持贯彻谦抑的、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探寻实务中立足于刑法谦抑性的法律适用方法,从而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作出法律人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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