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较为常见,而对于不知情情况下触犯帮信罪的量刑问题,常常引发关注。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深入解读。
张三在一家小型快递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包裹的收发和简单登记。一天,一名自称是电商店主的李四找到张三,称有一批货物需要通过张三所在的快递公司寄往外地,承诺给予张三高于正常快递费数倍的报酬。张三未多想便答应下来。此后,张三按照李四的要求,正常完成了包裹的收寄流程。然而,后来警方调查发现,这批货物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张三收寄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张三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对货物涉及违法犯罪毫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法律条文来看,构成帮信罪需要满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一主观要件。
在上述案例中,关键在于认定张三是否真的不知情。如果张三确实不知道其所收寄的货物涉及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主观上他就不具备帮信罪的故意。
首先,司法机关会从张三的工作性质、认知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张三只是一名普通的快递公司员工,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完成日常的快递业务操作,对于货物是否涉及违法犯罪缺乏专业的判断能力。
其次,会审查张三与李四的沟通记录、交易细节等。如果在整个过程中,李四没有明确告知张三货物的真实用途,或者张三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其应当知晓货物违法,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证明张三的不知情。
再者,张三的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快递公司的正常规范也很重要。如果他是按照公司既定的流程完成收寄工作,而不是刻意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那么也能作为其不知情的佐证。
如果最终认定张三确实不知情,那么他不构成帮信罪。因为缺少了主观故意这一关键要素,就不能按照帮信罪来对其定罪量刑。
但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张三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知晓货物涉及违法犯罪,但存在一些应当知道的情形,比如李四给予的报酬明显过高且行为异常,而张三对此未作进一步核实,那么可能会认定张三具有“应当知道”的主观故意,从而构成帮信罪。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来确定刑罚。
一般来说,如果认定构成帮信罪且情节严重,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多种情形。具体到张三的案例,如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就要在上述幅度内量刑。
在实际司法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王五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兼职广告,称帮忙在网上转账就能获得高额报酬。王五出于赚取额外收入的想法,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了转账操作。后来警方查明,这些转账涉及诈骗资金流转,王五的行为构成帮信罪。王五辩称自己不知道转账行为违法,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五在看到高额报酬且转账操作不符合正常交易流程的情况下,应当对转账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其未作进一步核实就实施转账,具有主观故意,最终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从这些案例可以得到启示,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在面对一些异常的交易行为和高额报酬时,应当保持警惕,多问几个为什么,主动去核实相关情况,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对于企业和单位而言,也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从源头上预防员工无意触犯法律。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帮信罪的量刑问题,核心在于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既维护法律的公正,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涉及帮信罪的行为,无论是行为人还是相关司法人员,都应当严谨对待主观故意这一关键因素,依法妥善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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