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中,我犯了一个错误,当读者指正我的时候,阅读量差不多已经有3000左右了。
当然,由于许多读者打开后并不会阅读全部内容,所以我估计可能有一千多人被我文章中的错误说法所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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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文章中,我提到秘鲁议会可以以简单多数的同意票,而将总统弹劾。
有读者留言说:并不是简单多数,而是三分之二。弹劾总统,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同意,才可以。
当我看到这条留言的时候,我并不确定留言内容是否属实,因为我先前阅读了秘鲁宪法中的相关章节,都没有找到“三分之二”的说法。
但是读者既然提出了反对意见,那么我就必须要查证一下。我马上找了一辆共享单车,骑回家,再次把秘鲁宪法的相关章节仔细阅读了一遍,但还是没有找到三分之二的说法。于是我又去查找新闻、查资料,然后在多个大媒体的新闻和评论中都找到了三分之二的表述。
所以,读者的说法是正确的,秘鲁议会要罢免总统,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同意才行。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也会出错,但是这一次的错误,却比较严重,因为是论据出错了,而论据是用来支撑论点的。
我昨天的文章,一共有四个论点,而出错的论点,恰恰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也是我首先写到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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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会出错呢?当然是犯了经验主义错误。
因为按照常理,弹劾总统的门槛,是应该要写在宪法中的相关章节的,当我在秘鲁宪法中找不到相关门槛后,就想当然地认为门槛是简单多数票。
如果我当时不依靠个人经验,而是多留意一下,那么就不会犯这个错误了。
我今天又仔细看了一遍秘鲁宪法中的相关章节,仍然没有找到有关通过弹劾门槛的表述。
秘鲁宪法真是反其道而行之,虽然我犯了错,但是我还是要说:弹劾门槛就应该明白无误地写在宪法的相关章节中。
当然,虽然我最重要的这个论据出了问题,但是并不影响我文中的论点的成立,其余几个论据也足以支撑论点。
三分之二的弹劾门槛,仍然是偏低的。因为秘鲁当前议会是一院制议会,而且议会一旦通过弹劾案,总统随即被罢免,而没有其他机构的参与。在美国,弹劾与罢免,是由国会两院共同完成的,在韩国,对总统的弹劾与罢免,是由国会与宪法法院共同完成的。在许多其他国家,弹劾的门槛,都比秘鲁要高很多。
读者在指正我的错误时,还提到:议会的弹劾并非是无理由弹劾,并非如我在文章中所提到的那样。
对于读者提到的这一点,我仍然坚持我自己的看法。
在秘鲁宪法的第113条第2款,提到了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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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国会可以宣布总统有永久性的身体健康问题或道德无能,而将总统职位出缺。
而道德无能又是个什么问题呢?关于道德,并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宪法中也没有给出标准,也不可能给出标准,各人有各人的解释。
以道德问题为由,罢免总统,实际上就等同于无理由罢免。
我也找了一些别的资料,其中有一份如此写道:
Due to broadly interpreted impeachment wording in the 1993 Constitution of Peru, the Congress of Peru can impeach the president without cause, effectively making the executive branch subject to the legislature.
意思是:根据对1993年《秘鲁宪法》中弹劾条款的宽泛解释,秘鲁议会可以无理由弹劾总统,这实际上使得行政分支附属于立法机构。
事实上等同于无理由的弹劾,加上弹劾案只有一院制国会的参与,再考虑到秘鲁在形式上算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所以综合下来,秘鲁议会对总统的弹劾门槛并不高。
在昨天晚上,当我意识到错误后,便立即修改了相关内容,希望昨天被我影响到的读者,在我修改错误内容之前就已经看了那篇文章的读者,能够看到今天这篇文章。实在是抱歉,以后我要更加留意了,不能仅凭经验,不能想当然。也感谢读者的指正,使我能发现这个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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