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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5〕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八)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龙口村经济联合社,龙口村长㘵经济合作社;小㘵村经济联合社;平东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平山村经济联合社,平山村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共有);洛场村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东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花东镇象山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第十七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1.4437公顷(21.6555亩)。其中,农用地1.1087公顷(16.630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3350公顷(5.025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经济联合社,龙口村长㘵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110公顷(1.6650亩)。其中,农用地0.1033公顷(1.549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077公顷(0.115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小㘵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6673公顷(10.0095亩)。其中,农用地0.6264公顷(9.396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409公顷(0.613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568公顷(6.8520亩)。其中,农用地0.3090公顷(4.635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1478公顷(2.217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五)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经济联合社,平山村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1.8023公顷(27.0345亩)。其中,农用地1.3929公顷(20.8935亩),含耕地0.3210公顷(4.8150亩);建设用地0.4094公顷(6.141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六)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4.6795公顷(70.1925亩)。其中,农用地4.4799公顷(67.1985亩),含耕地0.1839公顷(2.7585亩);建设用地0.1996公顷(2.994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七)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357公顷(0.5355亩)。其中,农用地0.0357公顷(0.5355亩),含耕地0.0357公顷(0.5355亩);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八)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象山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第十七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5348公顷(8.0220亩)。其中,农用地0.5348公顷(8.0220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九)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5990公顷(8.9850亩)。其中,农用地0.0251公顷(0.376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5739公顷(8.608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花府办〔2023〕9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规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剩余部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花山镇东湖村、龙口村、小㘵村、平东村、平山村、洛场村、东华村,花东镇象山村、李溪村土地面积共154.9515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301.59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0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1号花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20-86848219)、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620号花东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肖工,联系电话:020-8676196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花山镇人民政府、花东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1号花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20-86848219;邮编:510800)、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620号花东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肖工,联系电话:020-86761968;邮编:5108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八)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八)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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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官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编辑:花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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