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上的"转载"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等渠道对已发表作品进行再次传播的行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未经授权转载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
网友咨询:
我运营一个历史类的公众号,经常需要转载其他平台的文章。如果我已经注明了作者和来源,还会构成侵权吗?什么样的转载方式才是合法的?
杨如春律师解答: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司法实践中,仅注明作者和来源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关于合规转载的具体操作,建议:
(一)在搬运他人文章之前,应首先向原作者征询同意,并在得到明确许可后再进行转载。这是避免侵权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
(二)在转载他人文章时,应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对原文进行不必要的篡改或删减。任何对原文的修改都可能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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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如春律师补充: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杨如春律师
执业于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杭州知产律师,深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9年,从业以来承办知识产权诉讼、非诉案件上千件,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经验。擅长结合民事、行政、刑事等方式多维度解决疑难复杂知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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