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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看着很简单,但又很难找出一个明确、精准、而又简短有力的例子来论证。
比如,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常疑惑和常问的问题是:“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是越早越好,还是到检察院能阅卷的时候更好?”答案当然是很简单的:“当然是越早越好。”但如果再被追问“为什么越早越好”时,又好像是茶壶里的饺子,“肚子里有,但倒(道)不出来。”
为此,我专门发明了一个“白纸黑字”理论。别说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侦查机关的固定程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形成的白纸黑字和在案证据。就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在两个普通人之间的事,只要形成白纸黑字,如果没有极特殊情况,一般很难再被推翻。
张三和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了。张三说:“我当时犯迷糊,没看清楚合同条款”;或者李四说:“当时张三有些房屋瑕疵隐瞒了我”,“当时给我说没瑕疵”;而这些又都没有确实、充分、足以推翻白纸黑字证据的话,法院只会采纳白纸黑字。
这个例子放在刑事案件中,就体现的更明显。侦查机关的白纸黑字是经过反复比较论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形成的,一旦形成,很难再被推翻。
道理和上面举的生活中例子是一样的。
所以,律师有效辩护的重点是在白纸黑字形成前,律师有效辩护的最佳时点是在侦查阶段中。一旦到了检察院,白纸黑字形成了,证据体系也基本完善了,辩护的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我曾不断强调侦查阶段辩护的重要性和辩护方法,也在公众号上发文呼吁重视这方面的辩护。有律师在后台给我留言说:“你就告诉我,侦查阶段除了交一个不被搭理的取保候审申请,还能做什么?”
对于这种留言,我不会回复。对司法的认识太肤浅,解决复杂矛盾也没有什么经验。
能取保的,不需要交申请,由办案机关依职权办理即可;不能取保的,天天寄一封信申请,顶多的效果是天天被驳回。
案子都连着矛盾,既有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矛盾,又有嫌疑人、被告人与大的政策、整个法律体系和办案部门的矛盾。这些矛盾之间又相互关联,这更使情况错综复杂,利益纠葛变深。这些矛盾的哪个方面捋顺不了,都很难取保。
所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应该是坚持人来人往和文来文往并重的原则,既要不断向办案机关跑,口头沟通意见,更要根据案件进展,不断提交书面意见。这些意见,或者说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可以证明无罪,或者是哪些方面可以证明罪轻。
从法律性质上看,上述材料均属于提供案件线索的法律文书。通过不断沟通,既可以扩大侦查范围,防止仅提供不利证据的人和事被纳入侦查视野,并形成“黑字白纸”。
与侦查机关沟通,将这些有利证据,通过他们的执法程序固定下来。案子的整体全貌和客观情况也就呈现出来了。到了检察院法院,既有进一步决策的更全面更客观事实基础,保证不出错,又可以明确看到律师做的有效工作。通过律师意见和侦查机关意见的对比,和对律师意见的针对性、行文的成熟度,判断出律师的格局、法律素养和水平。由此也为律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与检察院法院进一步沟通做好了铺垫。
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是:提交书面意见,只接收不回复不入卷,也不给回执。不入卷,就等于没交没收,“嘴上抹石灰,白说”。所以一切材料,均要办案机关至少出具回执,并明确要求入卷。
对于能够出具回执的事,现在多数侦查机关都能做到。再不济,没有制式“材料接受清单”,让他们由办案人员在首页签名,注明接收时间、接收人员等信息,再把首页复制给律师,是没有障碍的。
“踏进一只脚才能挤进整个身子。”先挤进法律程序再说。
今年在北京大兴办了一个重婚案,对我的启发就很大。承办民警如果在,那就是第一时间先把材料登记、出具回执,随即电脑入卷并随案移送。大兴公安分局因为认识上与我有分歧,没有采纳我的意见。这种情况后续因入卷,发生了反转。办案民警如果不在,安排其他人全程录音录像后,收下材料入卷。
这个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我的意见很有说服力。又把案子退给大兴公安局,要求就我提出的无罪意见,进行补充侦查。事情发展到这里,已经足以证明意见入卷对于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核心和实质作用。
有观点认为,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才是保护辩护权的方式。这是脱离斗争实际而提的不切实际的想法。侦查阶段,涉案人员范围还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证据取证方向和重点也在不断更改和修正。
“张三先进去了,说了李四的情况,但张三说的对不对,是不是为了嫁祸他人,都没有搞清楚。这就需要找李四核实。李四得到情况后,跑了怎么办?”
“张三进去就全撂了,为立功说了一堆人,这些人出了问题怎么办?这些人有的藏着巨额赃款,把钱转移了怎么办?”
侦查机关的办案是保密与公开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密是为了办案安全,公开是为了获得群众帮助和律师意见,防止出现错案。这种工作机制是稳妥的,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专门的规定,叫“政法工作要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既注意群众路线,更强调专门工作。这种工作机制下,就不可能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目前北京特别是大兴区的执法是最规范的,全程留痕、全程录像、全部入卷。这种规范的执法方式,严格落实了法律规定。也正因如此,为有效辩护提供了切实可行、而又坚实有效的空间。
这是北京的一小步,但如推向全国,将是刑事法治的一大步。
前段时间到国家律师学院讲课,题目为“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技巧和方法”。我这几天趁着有些时间把讲稿回忆和整理出来,共分八部分的内容。本文是第一部分。下一步我将陆续把讲稿整理出来,包括“被告人与被害人的阅卷权之争”、“辩护要点提取的方向和原则”、“程序辩护中比例原则的掌握”、“律师形成对案件实质性制约的规律性做法”,“庭审冲突的识别、规避和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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