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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须同时满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两个条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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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本罪由两种行为方式构成:一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二是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使群众对虚假信息产生错误认识,在社会上引起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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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可从信息所涉内容及信息所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界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均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者的界分主要在于行为对象的不同,前者为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为虚假恐怖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信息与虚假恐怖信息的界分宜注意以下问题:
1.从编造、故意传播的信息所涉内容进行界分。
虚假恐怖信息的内容主要是与恐怖活动有关,具体为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即“行为人编造假的要发生的爆炸、生物化学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泄漏以及使用生化、放射性武器等信息”。而与之不同,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其内容不涉及恐怖活动,而是与社会秩序直接相关,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社会恐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广义上而言,恐怖信息与警情有所交叉,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交叉,比如,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往往就是虚假的警情,如何区分,应当慎重把握。笔者认为,由于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已有专门规定,且法定刑更重,故对于虚假恐怖信息不宜再纳入虚假的警情范畴,对其编造、故意传播的应当直接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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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编造、传播的信息所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界分,
无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还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都不会实际危害公共安全,主要是扰乱社会秩序,就此而言,两种信息具有类似之处,这也是两类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的原因所在。但是,如果细加区分的话,两种信息可能引发的后果还是略有不同:虚假恐怖信息主要引发群众对公共安全方面的恐慌,担心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发生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而虚假信息主要引发群众在社会秩序方面的恐慌,担心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会危及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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