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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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关系” 的非法请托纠纷中,本金是否返还常引发裁判分歧。部分法院机械适用 “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规则,对所有非法请托案件均判决不予返还本金,忽视受托人过错程度与款项实际状态,违背公平原则。
那么,“非法请托”是否能退还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受托人收取“请托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但因双方均有过错的,收钱方应全额返还,请托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辉应否返还请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本案中,段某鹏的诉请返还给付高某辉4万元款项,能否获得支持,应当审查该委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其一,涉案款项并非加盟费用。从高某辉为段某鹏出具的收条看,段某鹏向高某辉转款后,虽然高某辉向段某鹏出具的收条显示涉案款项为加盟费,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内容系高某辉自己所为,高某辉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谓的加盟费是具体加盟了什么业务,故收条仅能代表高某辉收取了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
其二,段某鹏基于不法目的给付涉案款项。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段某鹏系因想向保险公司退保而与高某辉进行联系,并向高某辉支付4万元款项,进而发生本案纠纷。但退保有正常合法的渠道,保险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办理。根据上述分析,高某辉所收取的4万元不属于加盟费,且高某辉也没有提交收取段某鹏款项的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其三,高某辉依法应当返还涉案款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或民事行为无效的,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高某辉应当依法返还其收取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但段某鹏与高某辉均有过错,段某鹏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非法请托行为虽因违法性不受法律保护,但 “行为违法” 不等于 “本金必然无返”。本案判决本金返还,并非认可请托行为的合法性,而是通过精准的责任划分,防止受托人利用违法请托 “无偿获利” 或 “转嫁损失”,实现 “否定行为” 与 “救济损失” 的双重目标。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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