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告康强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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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争议焦点,结合现有证据及程序问题,可作如下法律分析:
一、证据链断裂与适格主体争议
被告适格性质疑:人民医院党委决议的书面缺失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法务代表口头陈述缺乏《民事诉讼法》第63条要求的书证物证支持,构成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陷。
程序违规风险:卫健委医政科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武昌法院2025武民初字第XX号、武汉中院2025鄂01民终XX号庭审记录),可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协助调查义务。
二、行政与司法职能冲突
规范性文件矛盾:湖北省卫健委信访办2025年1月《关于门诊处规范化建议的复函》(鄂卫信复〔2025〕3号)明确支持原告诉求,与人民医院法务代表指控的医闹行为存在根本性冲突。
司法审查边界:法院直接否定卫健系统行政指导文件(见武汉市卫健委2025年2月《医疗质量督查通报》第5条),可能构成《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司法权不当干预行政权。
三、救济途径建议
证据补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可申请调取人民医院党委会议原始记录、法务代表工作邮件等电子证据。
程序异议:针对卫健委拒不到庭行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申诉准备:收集十家医院门诊处方(2025年3-5月期间)、卫健委往来函件等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再审条件。
四、关键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医疗机构不得篡改病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病历真实性举证责任
《宪法》第41条:公民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建议重点审查:人民医院党委决议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卫健委拒不到庭是否构成妨害诉讼、法院对行政文件的审查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此案凸显医疗机构内部治理与司法审查的边界问题,需注意司法权对专业行政领域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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