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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摊位问题“battle”,“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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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摊位连着民生百态,地摊上热气腾腾的烟火气,是市井生活中最温暖的底色。然而,一旦因摊位经营发生口角争执,这“烟火气”也能转眼变成“火药味”。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发生在摊贩与广场管理者之间的健康权纠纷。这起看似简单的纠纷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又是如何化解的呢?



2023年4月,冯某在恩施市某广场摆摊经营炕土豆生意。该广场承包商张某发现冯某未经允许在此设摊,遂上前要求其立即撤走。冯某以“卖完最后两碗就走”为由拒绝立即撤离,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争执中,双方情绪失控,矛盾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导致张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冯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冯某与张某在纠纷中均未能保持冷静,存在过错,依法确定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冯某声称虽然自己在冲突中有过错,但张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身作为小本经营者,难以一次性承担高额赔偿。而张某则坚持认为自己身体受损且耽误工作,损失理应得到足额赔偿。

考虑到双方有调解意愿,且案件标的额不大,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冯某分期向张某支付赔偿款共计15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遇事需冷静,维权要合法。 本案起因本是普通的场地管理纠纷,却因双方不理智的行为“两败俱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冯某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应赔偿;同时,张某作为管理者,在处理纠纷时方式方法欠妥,对冲突的升级也存在过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友善”,正体现在我们理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拳脚相向看似“出气”,实则既伤身体又失文明,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无论是管理者还是经营者,在遇到矛盾时,都应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沟通、协商或寻求相关管理部门帮助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因一时冲动引起矛盾冲突,甚至酿成严重后果。

来源丨民二庭

作者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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