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0天错误羁押,77岁老人申请1911万元国家赔偿”,这样的新闻总能刺痛公众神经。当冤屈得以昭雪,巨额国家赔偿却常引发追问:司法人员的过错,为何要由全体纳税人买单?答案理应清晰:公检法机关及其责任人员,必须为自身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对受害者的交代,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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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代价,从来不止于金钱。周永刚21年冤狱换来580万赔偿,吴春红获120万精神抚慰金,呼格家属得205万补偿,这些数字背后是被剥夺的自由、破碎的家庭和耗尽的人生。更严重的是,司法错误会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当证据造假者、案卷篡改者的过错由国家财政兜底,当“该用的证据不用,硬是装看不见”的失职者无需承担经济代价,司法公信力便会在一次次“买单”中消磨殆尽。正如公众所质疑的:“我们老百姓有什么义务和责任去给他们的错误买单?”
让公检法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现实必要性。《国家赔偿法》早已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不仅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这意味着法律从一开始就否定了“个人犯错、国家买单”的逻辑。2025年最高法更明确司法终身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警察无论退休多久,只要因故意采纳假证据、作出与事实不符判决等行为造成错案,都要被追责到底,甚至面临牢狱之灾。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要让失职者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
实践中“追偿难”的现状,更凸显强化个人责任的紧迫性。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追偿案件数和追偿费用都极为有限 ,大量赔偿最终仍由国家财政承担。这种失衡会催生侥幸心理:若仅面临轻描淡写的处分,而无需掏自己的腰包,部分司法人员便可能在办案中放松对程序正义的坚守。唯有将经济赔偿与个人责任直接挂钩,让枉法者“肉疼”,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顽疾,正如业内所言,“以追责促追偿,才能切实贯彻执行国家追偿制度” 。
当然,强调个人责任并非否定国家赔偿的兜底作用。国家赔偿的本质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但这与向责任人员追偿并不矛盾。国家先行赔付体现的是法治温度,而向过错者追偿彰显的是制度刚性。二者结合,既能让受害者尽快弥补损失,又能通过经济追责倒逼司法人员恪守职责。
司法终身责任制的推行已经释放明确信号:司法权不可滥用,错案责任无人能逃。当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赔偿,都能精准追溯到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当“脱法袍”的处分之外,还有经济赔偿的追责跟进,司法人员才会真正敬畏证据、敬畏法律。
正义的实现,不仅在于为冤者平反,更在于让错者担责。唯有让公检法责任人员为自己的错误“买单”,才能让赔偿不再只是数字游戏,让司法公正真正扎根于每一个办案环节,让“守法者心安”的愿景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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