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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最新动迁款分割案件裁判口径分析
近年来,随着城市更新进程的加快,因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引发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往往牵涉历史遗留问题与家庭情感纠葛。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共有纠纷案件(案号:(2024)沪0101民初17896号),该案判决对当前动迁款分割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口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案房屋为上海市黄浦区自忠路某号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陈老先生(已故),未变更承租人。2021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共获得货币补偿款约598万余元及一套安置房选购资格。因家庭成员就补偿利益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陈父、陈子(均为化名)父子将其他家庭成员陈大姐、王先生等共8人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二、 法院裁判要点与口径分析
本案判决清晰地展现了黄浦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核心审查要素与利益平衡原则。
1. 严格界定"共同居住人"资格,强调实际居住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法院明确指出,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对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不仅审查户籍在册情况,更注重是否实际居住、居住是否稳定、是否因自身居住需求等因素。
- 支持情形
:原告陈父、陈子及其亲属杨女士(征收决定后去世)户籍在册且"一直居住至房屋征收之时",被明确认定为同住人。
- 否定情形
对于被告陈大姐(知青返沪),法院认为其虽户籍迁回,但自称的居住行为是为"照顾母亲",并非自身居住所需,且缺乏稳定性,故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对于王先生(成年后迁入),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稳定居住,且其他家庭成员均予否认,其同住人资格亦未被认定。
对于王小童、史小童等未成年人,因"从未实际居住",无法享有补偿利益。
裁判口径:户籍仅是基础,长期、稳定、连续的自主居住是认定同住人的核心标准。因探亲、照顾老人等产生的临时性、间歇性居住,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居住。
2. 区分补偿款项性质,实现精准分配
法院并未对补偿款进行"一刀切"式的均分,而是根据各类补偿费用的性质,对不同人员是否享有权利进行了精细区分。
- 与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
: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等,法院认定这些费用应与实际居住至征收之时的人员直接关联。因此,早已搬离的陶女士、陈女士母女以及未实际居住的陈阿姨、史先生(知青及知青子女)家庭,无权分得此类款项。
- 特殊补贴的归属
:明确认定"特殊困难对象补贴"30,000元属于杨女士个人,并作为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存在争议的补贴
:对于"搭建补贴",因各方均无法充分证明搭建事实,法院最终裁定由所有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员合理分配,体现了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利益平衡。
裁判口径:征收补偿款是一个"组合包",需逐项审查其补偿目的和指向对象。与身份相关的价值补偿可由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共享,而与搬迁行为、实际居住状态紧密挂钩的奖励和费用,则严格限定归属。
3. 保障特定政策人群利益,体现司法温度
对于陈阿姨、史先生这类依据"知青"及"知青子女"政策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的人员,尽管他们"未实际入住",法院仍肯定了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这体现了司法对历史遗留问题中形成的特殊居住权或居住期待的尊重与保护。
裁判口径:对于因国家特定政策(如知青返沪)而获得户籍的人员,即使居住事实不充分,其征收利益也应得到适当保障,这符合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导向。
4.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家庭内部份额自行处理
本案中,各家庭均向法院表示,其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补偿利益无需法院进行分割。法院对此予以尊重,在判决中确认各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所获得的补偿款份额,并明确其内部为共同共有关系。
裁判口径:法院侧重于在不同权利人(家庭)之间进行分割,对于权利人内部的具体分配,原则上尊重其自行约定,不主动干预,这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三、 案例启示与建议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对类似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具有重要启示:
- 对于家庭成员而言
:应高度重视公有住房的居住事实保全。在可能面临征收时,注意保留水电煤缴费记录、物业费收据、邻里证明等能够证明长期稳定居住的证据。
- 对于诉讼策略而言
:原告应精准主张权利,明确自身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并针对不同性质的补偿款项提出诉求。被告则应积极举证,反驳对方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主张。
- 对于利益平衡而言
:法院在裁量时,既坚持"实际居住"的核心标准,也兼顾历史政策因素,同时通过对补偿款项的精细化区分,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黄浦法院在本案中展现出的裁判口径,清晰、严谨且富于情理,为处理日益复杂的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分割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即:以户籍为基础,以稳定持续的居住事实为核心,以补偿款项性质为区分,并充分考量历史政策因素,最终实现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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