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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7年,某日报社发布建设网络及采编平台项目和多媒体电子阅报栏项目的招投标,时任北京A公司执行董事的被告人张某,向时任日报社社长刘某(另案处理)提出其公司想承揽两个项目,并向刘某口头承诺一定会感谢,在刘某的安排下,张某的公司承揽了该日报社的两个项目,其中网络及采编平台项目是张某借用北京A公司资质,通过控制招投标方式承揽。多媒体电子阅报栏项目是北京A公司直接与该日报社签订的供货合同。在承揽和实施两个项目时,张某和公司另一股东雷某商量后,先后两次给刘某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2014年4月,刘某因听说有人向审计、纪检部门举报其个人经济问题,主动将收受的40万元退还给张某,张某收40万元之后,直接交给其公司会计王某保管至案发。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是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刑罚规定在第三百九十条。从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贿的情节和国家利益损失情况对行贿罪的量刑影响很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三、承办过程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朱秀峰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后基于分析结果,朱制定一个全面的辩护策略,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立场。然后朱律师收集和准备所有可能有助于案件辩护的证据,在法庭上,朱律师会运用其专业刑法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力争当事人早日回家团聚。
四、裁判结果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北京A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终,法院判决免除行贿罪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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