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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至6月期间,杨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蹇某支付共计87000元。后因蹇某未还款,杨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蹇某返还借款本金87000元,蹇某不服,以“款项系赠与而非借款”为由提起上诉。
02核心争议
在无借条、无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蹇某主张该笔款项系杨某对其的赠与,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杨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03法院判定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1. 杨某已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
2. 蹇某主张赠与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其抗辩成立;
3. 结合金额较大、双方关系等因素,赠与主张不符合常理;
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被告对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推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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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律师解读
本案再次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的举证规则:
1.出借人仅凭转账凭证也可主张借贷关系成立;2.借款人若主张系赠与、还款或其他债务,必须提供证据;3.未签订借条不代表无借贷关系,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金额、双方关系等综合判断。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院对证据规则的正确适用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持。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图文: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
编审:黄庭梅
终审:孙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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