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江苏徐州的陈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家位于城区的老宅被纳入旧城改造项目面临征收,但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竟比隔壁同时被拆、条件几乎相同的邻居低了近两成。陈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心中充满困惑与不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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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的房屋位于徐州某县的老城区,带着一个种了石榴树的小院。十几年前,他通过法院拍卖购得这处房产,虽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但多年来他一直在此居住,并持有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合法文件。
2024年3月,当地因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启动了房屋征收工作,陈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他与征收方经过多次谈判,仍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后来,陈先生还从别人那里打听到,与自己同期被征收的邻居李师傅家,收到的拆迁补偿方案比自己高出不少。这让他愤愤不平,明明两家被征收的房屋都是通过司法拍卖拍来的,而且是由同一土地证分立而来,凭什么自己能拿的补偿就要比李师傅低呢?
陈先生认为补偿标准不公,更是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他多次前往拆迁指挥部协商,要求拆迁方说明补偿依据,并参照邻居标准予以补偿,但都被对方搪塞了过去。
陈先生没想到的是,2024年5月,在双方尚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竟然安排施工人员强制拆除了他的房屋。望着已成废墟的老宅,陈先生既愤怒又无助:“房子没了,拆迁补偿还比邻居少这么多,我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然而,陈先生与其邻居的房屋性质相同,拆迁补偿标准却不一致,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为此,陈先生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补偿申请,明确提出应参照邻居的补偿标准进行作价补偿。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作出补偿决定,陈先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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