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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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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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某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至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医院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执法人员查看发现,该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发证日期为2020年7月9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校验记录栏中的最近一次校验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截至此次执法检查当日,放射诊疗许可证未进行校验。
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该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
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38条,依法对涉事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选自某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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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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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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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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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3、17、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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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
编辑:宁艳阳 魏鑫瑶 秦明睿
校对:马杨
审核:李诗尧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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