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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民营企业都是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5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更是希望能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保证民营企业健康成长。
然而,最近无意间在网上看到的一篇关于民营企业因遭受诬告及不公判决导致经营举步维艰的报道,经过深入了解令我发现,要保障合法合规民企的权利还任重道远。
一开始,我以为这个报道是一个玩笑,因为该民企的遭遇,用普通人的说法,简直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但当我查到相关事实资料和判决之后,我才知道,现实就是这么残酷。该公司全名为旬阳县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是陕西省安康市的一家民营企业。2017年3月,该公司获得安康市江北兆信大厦地块项目开发权,根据当时该公司与业主签署的房屋预售合同显示,2019年12月31日交房。
然而2019年7月,该公司法人向兴武被人举报该项目涉嫌诈骗,向兴武及公司合伙人被旬阳市公安局刑拘,该地产项目同一时间被公安局查封,公司印章、网银账户、营业执照等关键资料被扣押,项目被迫停工。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不过是又一个烂尾楼,但一年后事情真相浮出水面,是有人故意陷害。
2020年7月16日,旬阳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定向兴武及其合伙人并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公司相关资料被旬阳市公安局返还,项目得以解封继续建设,在2020年10月交房。
项目逾期长达10个月,自然属于违约,2021年2月有两位业主因此向安康汉滨区法院起诉永信公司,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8万余元。这是业主的权利,毋庸置疑。汉滨区法院则支持了业主的这一诉求,认为永信公司逾期,判决永信公司向两位业主每人赔付3万多元。对于安康汉滨区法院来说,这一判决中规中矩,永信公司则不服,认为旬阳市公安局的查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导致的逾期交房责任不应由永信公司承担,并要求追加公安局为被告。那么旬阳市公安局的查封究竟属不属于不可抗力?
对此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认为:如果政府出于一般社会管理需要,就社会生活中某一具体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行为,不能将该政府行为定性为不可抗力,而应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这一点相当值得商榷。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一类是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的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论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政府行为均可能成为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符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要件。
由于政府相对处于高权地位,政府行为与普通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同,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可抗力的性质。某些不利于企业的政府行为足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履行民商事义务,导致民事纠纷。具体到永信公司这一案件,触发旬阳市公安局查封永信公司这一行政强制的根本原因是“被人诬告”这一完全“无法预见”的恶意行为,而随后因此发生的法人及合伙人被刑事羁押、项目被查封、公司印章网银账户被扣押等一系列事实则属于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果两方面综合来看,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要素。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指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某一方因行政强制(如行政机关依法查封财产、限制活动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具体到永信公司这一案件,旬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构成了情势变更。根据今年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不论是否将旬阳市公安局针对永信公司的行政强制行为视为不可抗力,安康市汉滨区法院都应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对业主起诉永信公司违约交房这一案件进行更加深入地细微地调查,酌情审判,而不是不加思索地一判了之。
有人可能认为3万元并不多,但如果几百位业主都这样起诉永信公司逾期违约,不要说永信公司这样一个普通房地产企业,即使是上市房地产企业也可能陷入困境。
经济大环境下行,加之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永信公司作为一家民营房地产企业生存艰难,法院更应慎重考虑,柔性司法,不要将企业逼上绝路。事实上,永信公司的倒霉事并不止这一件。还是安康市江北兆信大厦地块项目的事,该项目最早由安康市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与贵豪公司在2011年开发,贵豪公司与岩土公司签订了支护工程合同并施工。但贵豪公司经营不善,项目只实施到基础工程,就停工烂尾长达七年之久。
2017年3月28日,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与贵豪公司签订《解除联合开发协议书》,双方就贵豪公司在项目中的前期投资达成结算。随后,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与永信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由永信公司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付清贵豪公司前期的3210万元,并接手建设该项目。2022年9月,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向安康市汉滨区法院起诉贵豪公司和永信公司,要求永信公司承担贵豪公司拖欠的300万元支护工程款。
从永信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永信公司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支付的3210万元已涵盖贵豪公司前期投资款,其中就包括岩土公司工程款。汉滨区人民法院却以“结算款未明确区分已付款与欠款”为由,判决由永信公司对这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判决确实明显不妥。
首先,该笔工程款系岩土公司与贵豪公司的债务纠纷,根本与永信公司毫不相关。其次,永信公司只是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出面,替其偿还贵豪公司的前期投资款。本就是毫无关联的两件事,法院怎能跨过供销社工业品公司和贵豪公司而强行判令让永信公司来承担该笔债务?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很难想象,一个地级市法院,竟然罔顾事实真相,不予采纳企业有力证据,无视企业合理诉求,连续两次对同一公司做出不公裁判。这样的枉法裁判不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中国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
本应守护司法公正的法官对于法律和案情认知低劣,逻辑混乱,连续犯下明显的低级失误,这种反常现象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不为人所知的内幕,甚至可以说是精心策划,为所欲为。否则难以解释为何法官会连续作出如此荒谬的判决,把一家民企往绝路上逼?
因为以上两起案件,永信公司目前处于经营无法维持的状态,几乎濒临破产,该民企这一系列的遭遇确实称得上多灾多难。虽然都是民事经济纠纷,但行政力量、刑事手段都对这些经济纠纷进行了干预,法院则火上浇油,在保障民营经济公平公正发展这一点上,当地是失职的。
国家要求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查封,坚决防止趋利性执法,案件审查和执法司法要依法进行,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3个月后《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这标志着对我国的民营经济从政策支持转向了法治保障阶段。但从旬阳永信公司的两个案例来看,这一阶段要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来源微博:张掖丹霞真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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