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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A银行与B公司及其多名担保人因债务履行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确认B公司及其担保人需向A银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合计数千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B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随后,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查封财产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流拍的价格为两千万余元。
在财产流拍后,执行法院向A银行发出通知,告知其可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以物抵债或同意变卖处理。然而,A银行未在通知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既未明确表示同意以物抵债,也未提出其他处理方案。数月后,执行法院在未取得A银行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执行裁定,将流拍财产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偿给A银行。
A银行对此裁定不服,认为执行法院在未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直接裁定以物抵债,违反法定程序,遂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直接裁定以流拍财产抵偿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故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变现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用以抵偿其所欠债务的一种执行变价方式。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将金钱债权的执行转化为实物交付,旨在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和第四百九十条。前者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后者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由此可见,以物抵债并非随意适用的执行措施,而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和程序的例外安排。
二、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以物抵债的适用需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缺一不可。
首先,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这是以物抵债的前提和基础。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主体,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实物抵债。执行法院仅发出通知或征询意见,并不等同于取得同意;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表态或明确拒绝的,法院不得强行裁定以物抵债。本案中,执行法院在A银行未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况下直接裁定,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其次,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物抵债涉及财产价值的认定和分配,如果作价不公或程序不透明,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例如,若抵债财产价值被低估,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应有清偿。因此,法院在审查时需重点关注财产评估的合理性、清偿顺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
第三,通常应以拍卖或变卖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拍卖是处置查封财产的首选方式。只有在财产经拍卖流拍或无法变卖时,才可考虑以物抵债。这既是为了通过公开竞价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也是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避免“暗箱操作”。
此外,以物抵债还可分为“流拍抵债”与“合意抵债”两种情形。前者指财产经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接受财产;后者指不经拍卖程序,双方直接同意以物抵债。但无论哪种情形,均需严格遵守上述条件。
三、法院能否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
原则上,拍卖是执行变价的必经程序。法律规定法院处置财产时应优先采取拍卖方式,旨在通过公开竞争发现财产真实价值,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只有在拍卖失败或财产无法拍卖时,才可转为变卖或以物抵债。这种程序设置体现了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对于“合意抵债”,即不经拍卖直接以物抵债,法律虽未完全禁止,但设置了严格限制。除了需双方同意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外,实践中法院往往持审慎态度。原因在于:
1.价值认定困难:未经公开拍卖,财产价值仅依靠评估报告,可能无法反映市场真实水平,容易引发争议。
2.潜在利益冲突:若存在多个债权人,直接以物抵债可能影响清偿顺序,损害他人权益。
3.程序正当性要求:执行程序强调公开透明,拍卖作为法定首选方式,能最大程度保障程序公正。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其他已知债权人或财产价值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法院通常不会允许直接“合意抵债”,而是坚持经过拍卖程序。
本案中,财产虽经两次流拍,但法院在未取得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裁定以物抵债,既违反了程序规定,也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律师寄语
以物抵债作为民事执行中的重要变价方式,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是以物抵债的基石,缺乏这一要件,法院不得强行裁定。同时,执行程序始终以拍卖为首选方式,旨在通过公开竞争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各方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在执行程序中应积极行使权利,及时回应法院通知,明确表达自身意愿。若对执行措施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对于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则应关注财产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时主张自身权益。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本文所述观点基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参考,不构成直接法律意见。
如果您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制定应对策略,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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