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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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重要性水平制定存在缺陷
2021年在确定中泰化学合并报表整体重要性时存在缺陷,导致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金额差异较大;
未在集团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分配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
2022年年报审计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高于整体重要性水平。
02内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21年在中泰化学采购与付款循环、货币资金循环内控测试未获取关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适当审计证据。
03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年和2021年,未按照审计策略对天通物流执行获取采购销售台账、选取购销合同识别商品所有权上风险报酬转移条件、评价收入列报是否准确等贸易收入审计程序,未查验沫煤贸易业务上下游合同、上下游关联关系、货权转移证明、物流单据等关键证据。
2022年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对贸易收入大客户现场走访、函证、上下游供应商客户关联关系查验的相关审计程序,未结合合同、上下游关系、沫煤固定金额收益等关注异常情形,导致对天通物流在该贸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判断错误。
04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未按审计计划执行预付账款分析程序,未发现预付账款增减变动的异常性。
未对与供应商之间的异常往来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2022年未收集梳理部分合并主体预付账款科目明细账,未按审计计划对预付款增减变动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导致未发现中泰化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05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未对存在明显异常的部分供应商预付账款函证信息予以关注,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采购合同真实性、预付账款合理性。
2022年在执行函证程序过程中,对多家大额预付账款供应商函证信息存在明显异常、收发件地址集中的情况,未审慎核实。
声明
信息来源:新疆监管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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