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逾期,每月工资除了生活费所剩无几,连利息都不够还怎么办?
想要申请个人破产,实现债务减免,债权人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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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如果借债人确实没有能力足额还款,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债务打折分期清偿。而且,法院有权强行裁定批准。
深圳邹先生的破产历程
44岁的邹先生在深圳某公司从事模具维修工作,月收入约8000余元,加上公积金余额,手上的资金一共只有3万多元。
债务方面,截至今年1月,邹先生未清偿的债务总额约458806元,其中本金约40万元。在以往,邹先生每月要承担的利息就有近10000元,更别说还本金了,于是只能靠信用卡、网贷不断以贷养贷,结果债务规模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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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邹先生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申请将负债总额调整为30500元(约占负债总额的66.48%),然后分期清偿。其中公积金账户的35000元一次性清偿,剩余27万元分五年按月清偿,每月还款4500元。
202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邹先生的个人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进行处理。
然而,破产之路并不顺利,多数债权人不同意邹先生的破产重整计划,主要原因就是其清偿期限过长、清偿比例过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经管理人核查,邹先生提交的还款方案是其能做到的最佳方案,故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
2025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出具公告,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批准了邹先生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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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个人破产的司法案件中,法院并非完全采纳债权人的意见,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裁决。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强行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正常来说,法院不会干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而只是根据管理人组织的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直接裁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但是,很多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还款金额过低,或者认为可以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获得更多的受偿,选择在债权人会议上投反对票,导致重整计划不能表决通过。
针对这种情况,《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即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只要满足一定条件,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也可以直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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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需要满足什么情况呢?
具体规定比较多,老汤就不细说了,核心原因就两点:一是不损害担保人权利,同类债权人都得到了公平的受偿;二是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下的受偿比例。
举个例子来说,就本案而言,邹先生负债总额是45.8万,却只有3.6万元的资金可以清偿,如果是个人破产清算,清偿比例不足一折,自然破产重整的受偿率更高。
结语
在现实中,很多债务人走到破产的地步,几乎都是因为资产远低于负债,如果不走个人破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是一个双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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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选择个人破产重整,一方面能够降低债务人的还款压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经济重生;另一方面,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通过未来的一部分收入来还债,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债权的损失。
无论如何,这总比债务人彻底躺平,一分钱不还要好,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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