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lene (Lu) Steinberg, Judith L. Alpert, Christine A. Courtois
译者:许标
第一部分
伦理和法律问题
2.关于性边界侵犯的美国心理学会伦理守则和法律法规:历史和当前现状
美国心理学会(APA)《心理学家伦理原则与行为守则》(2017,以下简称APA伦理守则)及各州法规中,对治疗师性行为的处理,反映了当时该专业的价值观和优先事项,也体现了学会一些最费力且充满矛盾的决定。模糊性常常是APA伦理守则修订过程的特点,尤其是在性行为上。心理学家们对伦理行为的定义、伦理守则的目的以及公众问责的接受程度,并未达成共识。伦理的构成要素包括:
(a)指向品格、道德、正直、尊重他人和价值观的美德伦理;
(b)以指导专业行为的行为守则形式呈现的原则伦理;
(c)作为促进决策的教育工具。
心理学家可能采纳这些伦理层面的一个或多个,也可能一个都不采纳,这就导致了在APA伦理守则和法律法规中,纳入性不端行为的过程始终伴随着模糊性。
此章节将呈现APA伦理守则中,关于性不端行为议题从最初至今的发展过程。文中描述了各州法规的现状、APA伦理委员会关于性不端行为的报告,以及性不端行为的执照监管数据。尽管APA伦理守则直到1977年才明确包含关于性不端行为的声明,但本章对守则早期发展的简要回顾可提供相关背景。
1953年版《心理学家伦理标准》
1938年,APA成立了科学与专业伦理委员会(1938年委员会),并在其历史上首次制定了调查伦理投诉的程序。1938年委员会通过非正式和私下处理投诉的方式履行其职责,并指出“制定一套完美或僵化的守则既不可行也不可取”(Hobbs, 1948)。直到1947年,该委员会意识到学会已不再适用这种先验方法,并推翻了此前建议,称不成文守则站不住脚、难以捉摸且令人不满意(APA, 1952)。针对制定成文守则的提案,各方立场鲜明。卡尔文·霍尔宣称:“正派成熟的人不需要别人指导其如何行动”(APA, 1952)。相反,詹姆斯·米勒写道:“近几十年来,美国主要的专业和贸易组织都已认识到,记录共同意志的民主重要性,APA也应如此”(APA, 1952)。到1947年,新的伦理标准委员会决定采用关键事件模型,来识别会员心理学家所经历伦理困境的类型和频率。这种关键事件模型成为了后续守则制定的可靠方法。然而,直到1952年,伦理委员会才对全部7500名会员心理学家进行调查,收到并汇编了1000多份回复,由此产生了1953年版守则的最初六个部分,即:公共责任、来访关系、教学、研究、写作与出版和专业关系。
在这些部分中,“来访关系”为后来关于心理学家与来访/患者关系的伦理思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该部分涉及诸多事项,例如禁止向来访夸大学历、意识到自身不足可能影响对他人观察的客观性(即当前术语所指的“丧失客观性”)、禁止误导来访、禁止使用未受培训的人员,以及禁止通过报纸、杂志、广播或电视等方式提供心理服务。在此提及这些声明,是因为当时对来访关系的描述并未涉及个人的、双重关系或性关系。
然而,1953年版守则,确实为关于提供双重角色服务持续至今的标准,奠定了基础:
“心理学家通常不应与自身家人、亲密朋友,或与那些太亲近而其福祉可能因双重关系受损的人建立临床关系”(APA, 1953)。这一1953年的声明在后续守则中变得更详尽,但它是首个守则的核心要素。制定者们也展现了关于纳入初始知情同意声明的合理视角:“心理学家有义务告知其来访临床关系的所有方面……即那些可能被合理视为来访决定建立此关系的重要因素”(APA, 1953)。双重关系和知情同意两者都是当今守则的支柱,并在概念上支撑着当代的性不端行为标准。
1959年版《心理学家伦理标准》
第一部伦理守则《心理学家伦理标准》于1953年通过。然而,对其不满立即出现。1953年守则被视为过于冗长(171页),且充满了礼节式内容和道德立场,其中许多与伦理行为无关。由于有简化主义的呼声,与1953年版守则有162条原则相比,1959年经APA委员会批准的1953年修订版守则,仅包含18条原则。这18条原则在守则的每一次修订中——包括当前版本——都得以保留:要么作为原则,要么作为标准。1964年版增加了第19条原则,得出:组织行为心理学家在伦理上有责任保护公众。如前所述,性不端行为本身直到1977年版才出现在守则中。然而,1959年版伦理守则的原则3中首次暗示了关系行为。该原则名为“道德与法律标准”,声明:
“心理学家在其专业实践中,应理智地顾及其所工作社区的社会守则和道德期望,认识到他本人违反公认的道德和法律标准,可能会使其来访、学生或同事卷入受伤害的个人冲突,并玷污其个人声誉及专业声誉。”(APA, 1959)
此外,原则8(c),“来访关系”声明:“心理学家通常不与自身家人、亲密朋友、亲近伙伴、学生,或其福祉可能因这种双重关系而受损的其他人建立临床关系”(APA, 1959)。此声明源自1953年版守则,并将该原则扩展至包括亲近伙伴和学生。
在1959年至1977年间,进行了三次小幅修订,分别是在1963年、1968年和1972年。与当前主题相关的唯一修订,是关于双重关系原则从“临床”关系改为“专业”关系(APA, 1963)。虽然是一个小改动,但此描述词显著扩展了需要谨慎对待的双重关系的临床范围,将导师、督导师、研究者和其他角色包括在内。
1977年版《心理学家伦理标准》
1977年版《心理学家伦理标准》,首次明确禁止心理学家与来访有性亲密行为,将焦点从双重关系转移到更为具体的与来访关系。此外,丧失客观性和剥削的概念,首次在同一原则(即原则6[aa],APA, 1977)中被引入。这两个概念是如今用于判断多重关系适当性的衡量标准。描述每次守则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冲突和争议的参考文献,并未反映出任何关于与来访性接触的讨论。1977年版伦理守则中出现此项禁令,也没有在该守则的参考文献中解释。令人好奇之处是:伦理守则制定者及后续发展者,是否未将性互动视为可能或可想象的事情,还是回避了这个主题。一个合理的推论是:鉴于关键事件模型,来自会员的反馈和情景,识别出性关系是一个问题。
心理学家与来访之间的权力差异,在1977年版伦理守则中得到承认:“心理学家须持续认知到自身的需求,以及相对于来访所固有的影响力地位,以避免利用来访的信任和依赖”(APA, 1977)。换言之,心理学家认识到可能丧失客观性或产生剥削的潜在风险,以及关注治疗中的权力差异,应成为心理学家在与来访的互动边界问题上,做决策时的重要指导原则(Koocher & Campbell, 2016)。
1981年版《心理学家伦理原则》
1981年版《心理学家伦理原则》(1981年版伦理守则),对先前守则中引入的两条原则进行了完善。应避免的双重关系类别扩展至包括学生。此外,引入了一条“专业关系”标准,该标准与其他原则一样,朝着性行为边界具体化的方向迈进:“心理学家不得在性方面或其他方面剥削与其有专业关系的来访、受督者、学生、雇员或研究被试。心理学家不得容忍或实施性骚扰。”(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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