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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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法院遗漏当事人,属程序违法,是构成再审的法定事由!》一文中写到,民事案件审理中,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未参加诉讼属于程序违法,可构成再审事由。
那么,行政诉讼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的,也能申请再审吗?
最高院在《景泰县矩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景泰县巨宏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征收补偿复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可以构成再审事由。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焦点是,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是否属于重大诉讼程序违法,是否应再审并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景泰县政府为矩阵新能源公司颁发09××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巨宏养殖合作社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使用案涉土地,其与被诉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王庄村委会作为案涉土地“所有权人”,与被诉颁证行为亦存在利害关系,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同一问题引起新的争议,如果王庄村委会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王庄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周军律师提醒,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因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与权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实务中,若原审遗漏此类第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立案并裁定发回重审。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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