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仁怀合马镇联合村,一条本应承载邻里便利的“通行路”,却将村民赵汝强拖入了长达数年的权益捍卫漩涡。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他并非要刻意阻碍邻里通行,而是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坚守土地法规底线,更在守护家人居住的危房安全。这场纠纷的背后,是乡村个体在法律条文与现实执行的碰撞中,遭遇的事实扭曲、程序缺位与权益漠视,每一步都写满无奈与执着。
2019年的那场口头修路协议,从一开始就为赵汝强的权益捍卫埋下了隐患。当时,他与村民王某的父亲王某林达成约定:王某林以“三角田”等三块土地作为交换,获取赵汝强家院坝的通行权,而赵汝强则计划将自家猪圈迁入“三角田”,解决养殖场地问题。这本是一场互利的邻里约定,却因王某林的单方面违约彻底变质——他未按约定交付“三角田”,反而将其用于埋葬王某的母亲,直接导致赵汝强的猪圈搬迁计划落空,协议的核心置换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更关键的是,王某在后续操作中,竟在未与赵汝强协商、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入修路。根据相关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这意味着,王某主张的“通行马路”从规划阶段就触碰了法律红线,其要求通行的诉求本身就缺乏合法基础,本质上属于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在一审诉讼中,赵汝强首先明确提出核心异议:王某并非2019年口头协议的缔约主体,真正的协议相对方是王某林,因此王某不具备提起诉讼的适格原告身份。然而,一审F院仅依据王某林的单方陈述,就直接认定王某主体适格,完全无视协议原始缔约主体的事实,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从诉讼起点就剥夺了赵汝强的合法抗辩基础。
与此同时,赵汝强反复强调,自家房屋已被认定为危房,政F部门多次上门告诫需警惕安全风险,若允许车辆在院坝通行,产生的震动必然加剧房屋坍塌隐患。但一审F院以“未提供充分证据”为由,对这一关乎人身安全的关键主张不予采信,却对王某单方面提交的陈述材料全盘接纳,证据采信标准明显失衡,未能秉持司法应有的公平公正原则。
进入二审程序后,赵汝强补充提交了政F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警示说明,试图证明危房通行的风险,但二审F院未对这份关键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便径直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对房屋安全这一核心争议点未作任何回应,相当于变相忽视了赵汝强的基本居住安全权益。
当赵汝强向贵州高级F院申请再审时,为了强化房屋安全的主张,他专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指出“车辆通行震动会导致房屋结构损伤加剧”。然而,这份科学报告却因“系当事人自行委托”被认定为“不构成新证据”,无法作为案件审理的有效依据。这种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实质上剥夺了赵汝强通过专业证据支撑自身主张的机会,让他的权益捍卫之路再添一道壁垒。
更令人费解的是,遵义J察院在受理赵汝强的监督申请时,同样未对“修路土地属永久基本农田”这一核心违法事实进行审查,仅以“口头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为由驳回监督申请,导致司法程序对关键违法情节的审查彻底缺位,未能发挥法律监督应有的纠错功能。
在案件执行阶段,仁怀市F院最初的裁定本是对法律与现实的客观考量——以“涉案土地属永久基本农田、案外人明确反对通行、场地存在自然高差不具备通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这一结果,本是对土地法规的尊重,也是对赵汝强合法权益的初步维护。
但在王某提出执行异议后,F院却推翻此前的合理裁定,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这种前后矛盾的执行逻辑,不仅让赵汝强对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产生质疑,更让他陷入“依法捍卫权益却要配合违法要求”的荒诞处境。
从现场实际情况来看,赵汝强在院坝内砌筑的长4.8米、高1.8米的砖墙,并非刻意阻碍通行的“障碍”,而是应对危房安全风险的必要防护措施——通过物理隔离防止车辆靠近,避免震动对房屋结构造成进一步破坏。反观王某主张的“通行马路”,既未取得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又占用了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属于典型的违法占地行为。F院已强制执行安排大批执法人员拆除防护砖墙,让赵汝强为违法占地行为“让行”,这既是对违法事实的纵容,更是对法律严肃性的损害。
赵汝强的权益捍卫之路,是乡村法治建设中个体权利与基层执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碰撞的鲜活样本。他并非固执“不让路”,而是守护合法权益、敬畏法律底线,更是期盼“司法为民”落地。
在此强烈呼吁相关部门:立即介入核查此案土地性质认定、司法程序推进中的偏差,纠治基层执行漏洞,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与实体正义;迅速优化适配乡村口头约定习惯的证据规则,强化土地法规基层宣讲与执行审查,为村民打通高效权益救济通道!
唯有以铁腕监督与硬核保障,才能让赵汝强们在权益受损时不再独自承受程序之苦,让公平正义真正扎根乡村每一寸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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