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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社会科学报》1999年5月13日
原标题 | 底线伦理不宜提倡
作者 | 汪枫
在整个20世纪,发生多次大规模的人为灾难,使人们的道德底线发生了动摇,乃至局部发生崩溃。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追求趋向多样化,许多社会规范仍不确定,出现某些道德问题或危机,因而,有的学者提出建构“底线伦理”,希望通过确定一系列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和一个人或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最低道德水准,来作为社会和人类的最后屏障;并强调如果这些最基本的规则得不到遵守,社会就不成其为社会,而人也不成其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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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伦理论者正是试图建构另一种道德规范体系,它将“底线”与人生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相对立起来,把伦理确定为“英雄伦理”、“楷模伦理”和“底线伦理”等多层次结构,并确认只有坚持以此为基础的底线伦理,人类其他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从形式上说,这种划分方式符合了伦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规律。但是,这种形式上成立的伦理规范体系,并不能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首先,“底线伦理”的内涵无法界定。我们知道,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人们就必须遵守某种道德规范,保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但是,各个统治阶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伦理作出不同的规定。即使是相同的概念,也会因时代不同而赋予不同的内涵。因此,如果硬性界定“底线伦理”,寻找历史中固定不变的伦理规范,无疑是将伦理中的某些部分置于绝对地位,将某些道德观念、道德感情、情操和品质视为永恒不变,这样就犯有伦理绝对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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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底线伦理的适用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底线伦理”论者以中国儒家、佛教和道教那里都有不可杀生、不可偷盗等共同的戒律来证明底线伦理是广泛适用的。这显然是片面的。更何况,在我国历史上也曾有僧兵抗击入侵、杀敌报国的义举。可见,即便是延续几千年的戒律,也有其相对适用性。而底线伦理作为人类和社会的最后屏障,只能在文明的边缘地带作出某些有关人性的判断,但在更广泛的文明社会生活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底线伦理”简化规则,降低规范要求的做法并不能解决现实存在的道德问题。伦理规范最大的作用告诉人应该怎样去做,为什么这样做,并不断地将这些规范内化为人的修养,成为人奋斗的目标和自律的准绳。而“底线伦理”则忽视对人的引导,只是一味强调服从和遵守。这种道德上的“警察效应”往往会使结果适得其反。
目前,我国社会中出现的许多道德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规范不确定。这是伦理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出路是建构和发展应用伦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确定正确的伦理规范体系,指出伦理适用的范围和方法。而“底线伦理”因为力求克服某些造成集体越轨行为理论的误区,便放弃伦理的系统建构,对伦理进行机械的条块分割,确定伦理“生死线”的做法,这样并不能澄清争论,更无法形成正确的观点。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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