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发〔202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收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使的112项行政执法事项。其中,108项收回到区城管执法部门行使,2项收回到区卫生健康部门行使,2项收回到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使。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各区要统一思想,组织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工作衔接,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盲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今后未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将行政执法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使。
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需要对收回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规定。
附件:收回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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