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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槽三刀,一个喜欢吐槽的布衣青年!
近日,男子被砍4刀后反杀行凶者获刑10年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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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7日,内蒙古阿尔山市46岁教师郝建宇因琐事与郭某某发生冲突,遭对方持菜刀砍伤头部、手部共4处,构成轻伤二级。
同行人员王雷笛夺刀后,郭某某逃离现场。
郝建宇未选择就医或报警,而是主动追击约80米,与郭某某再次发生厮打,最终持砖头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
2024年,阿尔山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郝建宇有期徒刑10年,兴安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9月8日,内蒙古高院驳回其申诉,认定郭某某在第一阶段冲突中已失去凶器并逃离,不法侵害终止,郝建宇的追击行为系报复性伤害,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目前,郝建宇家属表示将继续申诉,案件仍在进一步法律程序中。
三刀认为,这样的判决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
受害者不是法律专家,更不是拥有上帝视角的旁观者,他是一个刚刚被砍四刀、头部淌血、手部颤抖的普通人。
情急之下,他无法判断行凶者逃离的目的是真的放弃伤害,还是去寻找另一把刀、甚至更危险的凶器。
彼时的“追击”,很有可能是出于恐惧的本能反应,因为他害怕行凶者折返,害怕自己再也没有反抗的机会。
或许,法律能清晰地划分“侵害阶段”,但人性的恐惧不会跟着法条的节奏“适时停止”。
如果主动追打不属正当防卫,那我们想知道的是,法律究竟该庇护弱者的求生本能,还是苛求他们在生死边缘保持绝对理性?
说到正当防卫,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昆山龙哥”案。
同样是行凶者持刀、同样是凶器脱离控制、同样是受害者追击反杀,昆山案中“正当防卫”的判决曾让无数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可在内蒙古这起案件里,相似的情节却走向了截然不同的结局:前者是“正义不缺席”的典范,后者却成了“防卫越界”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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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法律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我想说的是,人性是温热的,当我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支配我们行为的是刻在骨子里的求生本能。
没有人能在被砍第四刀时,冷静地思考“此刻是否属于侵害终止”;也没有人能在鲜血模糊视线时,精准拿捏“反击的力度是否恰当”。
当然,法官也做不到。
文章最后,想借此文重申,法律的本意是惩恶扬善,是让好人敢还手,让坏人不敢行凶。
希望如再有类似的案件发生时,判决能多一分对情境的体谅,多一分对弱者的庇护。
或许,我们不必苛求受害者在被砍四刀后保持冷静,不用要求他们在恐惧中精准判断“侵害是否终止”。
不管怎么说,正义不是冰冷的法条推演,它应是温热的人性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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