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督办作为信访工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监督机制,通过对信访事项办理过程的全程监督,推动合理诉求在法定时限内得到有效解决。《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信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登记、转送、交办或督办职责,上级机关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信访事项因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职能单位响应不力等原因,被纳入上级督办范围,从而强化责任落实、提升办理质效。对于信访人来说,此时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度时会显示“督办”两个字。那么,哪些情形会触发信访督办程序?督办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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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受理而未按规定受理
包括不按规定登记、应当受理却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而未告知情形。例如,申请人提交的诉请本就属于信访程序受理范围且属于初次信访,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反程序规定。
二、办理程序不规范或超出法定期限
例如,将应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的问题错误导入司法程序或其他行政程序;或者对于普通信访事项未在规定的15日内受理、60日内办结,且未向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及出具书面延期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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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主体不合格或反馈机制缺失
例如,应当由专门部门(如拆迁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事项,被转交至无权或不应当处理的单位;或者办理完毕后,未按规定出具格式规范的处理意见书、未履行送达义务,或未将办理结果录入信访信息系统,造成信息不透明、程序不闭环。
四、处理意见明显失当
例如,在事实认定方面忽略当事人提交的关键证据,仅凭主观判断作出结论;在性质认定上将合理诉求误判为无理诉求;适用政策法规错误,或未全面回应信访人提出的多项诉求。此外,以“正在处理”“后续跟进”等过程性答复代替实质性处理结果,也属于督办情形。
五、不执行已生效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回复部门或单位虽在书面回复中承认诉求合理性,但在实际化解过程中设置障碍、推诿拖延,导致处理意见无法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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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等行为
有关机关、单位将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办理流于形式、程序空转,或者虽然办理信访事项迟迟没有进展和结果。
七、其他未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
包括问题解决不到位、政策解释不到位、思想疏导不到位和程序处理不规范,凡因上述原因可能影响办理结果的,均可纳入督办范围。
《信访工作条例》同时规定了,对未按要求转送、交办、督办的,按照情节严重分别规定了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文中内容引自《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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