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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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调解书是常见文书,但并非所有调解书都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非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如人民调解协议、仲裁调解协议除外的其他调解文书)原则上无强制执行力,若想实现权利,需满足特定条件或通过另行诉讼确认效力。准确区分调解书类型及效力,是避免 “有文书却无法执行” 的关键。
一、无强制力的调解书:这两类需特别注意
实践中,以下两类调解书因未经过司法确认或法定程序,无法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即便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一)普通人民调解协议(未司法确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虽能解决纠纷,但仅体现当事人合意,不具备司法强制力。此类协议的效力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履行,若一方反悔或违约,原调解协议仅能作为 “证据” 使用,无法直接强制对方履行。
(二)其他非法定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书
如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调解机构等非法定调解主体出具的调解书,同样无强制执行力。
二、赋予强制力的唯一途径:司法确认或特定程序
若想让上述无强制力的调解书具备执行效力,需通过 “司法确认” 这一核心程序,将当事人合意转化为司法认可的强制文书:
(一)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可自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若确认协议有效,会出具《民事裁定书》,此时该裁定书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凭裁定书申请执行。
需注意:申请司法确认需双方共同提出,若一方拒绝,无法单独申请,只能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二)特殊情形:仲裁调解协议与法院调解书
需区分的是,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调解书、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本身具备强制执行力,无需额外确认。
三、无法司法确认:只能通过 “另行诉讼” 实现权利
若调解协议无法通过司法确认(如一方拒绝共同申请、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需通过 “另行诉讼” 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判令对方履行义务,待获得生效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在选择调解方式时,需提前了解调解书效力,避免 “调解成功却无法执行” 的困境;若已达成无强制力的调解协议,应及时通过司法确认或诉讼固定权利,确保纠纷真正得到解决。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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