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跨越十余年的企业工程款纠纷事件再度进入公众视野。由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市政”)以BT垫资模式承建的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一期基础设施工程,自2014年竣工验收以来已逾十年,在黑龙江省高院已做出终审判决要求绥芬河市政府投资平台绥芬河边境经济某合作区运营公司限期付款的情况下,至今仍有370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未获支付。
该项目作为国家级园区的重点基建工程,于2012年5月正式开工,2014年1月按期竣工并移交使用,目前已发展成为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然而,背后的承建单位新诚市政却深陷长达十余年的讨债困局,成为“投资不过山海关”说法的血泪教训和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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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波折:多次仲裁与审计均推翻,政府契约精神遭质疑
据了解,项目招商及投资建设时,当地政府全力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让企业真正感受到了政府“开门招商”的热情和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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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工程竣工后,甲方在结算办理过程中却久拖不决,出尔反尔,令企业陷入被动。先是绥芬河财政评审中心延迟一年多才出具评审报告,其结果被新诚市政指为“严重偏离事实”拒绝确认。后续经五方共同申请,2016 年黑龙江省住建厅定额站介入仲裁,但甲方以“结果不利于己”为由拒绝接受,调解失败。
2017年,甲方提出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结算审计。三方于2018年共同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甲方依据该报告在三年半内分批支付部分款项。岂料2022年,甲方忽然推翻正在执行中的审计结果并将企业诉至当地法院。
司法进程:地方法院二审皆输,高院终审企业胜诉
案件经绥芬河人民法院及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均判决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胜诉,判决新诚市政反向支付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工程款872374.61元。
令人存疑的是,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绥芬河人民法院及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诚市政提供的黑龙江省定额站仲裁结果及各方均签字确认的第三方审计结果均未予采纳,反而采信了由绥芬河财政局评审中心不具备市政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核人员出具的评审报告,引发企业对当地政府公权力的疑虑和猜测,遂上诉至黑龙江省高院。
2024年6月,黑龙江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责令甲方收到判决15日支付新诚市政工程款、垫资利息及延期付款利息合计约3700万元。
司法本是公平防线,司法机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原则底线,维护法律权威。但此次事件中,一审二审对企业提出的多项有力证据和关于“评审人员资质不符、报告无效” 的核心异议视而不见,直至高院再审才纠正错误,部分司法程序正义缺失,背后到底是否存在行政权力的干预或是过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引人深思。
执行僵局:胜诉判决难执行,企业遭遇额外负担
正义的判决并不等于自动的实现。判决生效至今已超一年。甲方依然视法律文书为无物,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陷入僵局,企业也因此陷入资金困境,濒临破产边缘。
新诚市政方面表示,“十余年来,我们派人常驻绥芬河催款,耗费成本超千万,利润早已被拖没,公司濒临破产。”此外,公司更指出:在工程竣工结算评审阶段,绥芬河方利用企业已垫资上亿元、资金链近乎断裂的不利处境和迫切办理结算、催要工程款的心理,逼迫新诚市政额外承担了约250万元左右的审计费用;2020年9月,甲方又以“加快付款”为条件要求其无偿出资290万元改建边合区一明渠工程,该工程于2020年12月移交对方使用,换来的却仅仅是一纸剩余工程款付款协议,等到的却是后续甲方企图推翻未付款项的一纸诉状。
截至 2025 年 9 月,新诚市政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仅收到黑龙江省高级检察院寄送的抗诉受理通知书。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由新诚市政在绥芬河投资建设的遭遇可见,当地营商环境的优化现状堪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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