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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河南多地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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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长葛市人民政府发布长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全文如下


长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着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2025年9月30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葛市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种类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

四、处罚依据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宜

(一)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政策,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辖区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有关规定。

(三)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局:110,生态环境局:0374-6188110,应急管理局:0374-6189229,市场监管局:0374-6139619,城管局:0374-6313756,交通运输局:0374-636896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葛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据了解,此前河南长垣、卫辉、原阳县、新乡县等地也发布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公告。

详情如下

长垣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中元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长垣市全域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长垣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长垣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长垣市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8889196

长垣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卫辉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对空气质量带来极大影响,还极易发生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卫辉市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卫辉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4470095

卫辉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原阳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

中元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原阳县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原阳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7586088

原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新乡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中元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带来的影响,减少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新乡县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强禁运禁存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公告。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新乡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新乡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5085110

新乡县应急局举报电话:5033255

新乡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综合自河南日报、大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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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晓华丨责任编辑:丽芸丨监制: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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