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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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关系中,银行对贷款用途负有审查监督义务。
那么,如果贷款人改变用途银行审查不到位,抵押担保人还要担责吗?
最高院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六盘水白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律关于贷款人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规定等,是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而赋予贷款人的权利并不是施加的义务。因此,除非主债权合同的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损害抵押人的合法利益,否则,抵押人不能以贷款银行未对贷款用途及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为由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焦点为:关于盛世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以虚假交易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贵州交行擅自放款、没有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白马房开公司是否还用担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综合授信合同》第3.2条、第3.4条约定了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是贷款用途限于购买煤炭,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提供了授信人认可其申请项下存在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文件,但这系盛世公司的义务及贵州交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监督、检查贷款使用的权利,而非贵州交行对盛世公司的义务。
《综合授信合同》第7.2条亦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授信人只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授信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授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便盛世公司违反《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改变贷款用途或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提供了不能确认真实性的交易文件,亦非贵州交行违反《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更不能因此而认定贵州交行承担任何责任。
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亦没有贵州交行未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限制盛世公司使用贷款,则免除白马房开公司担保责任的约定。
因此,白马房开公司关于其应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关于贵州交行未尽贷款发放监管义务而应免除白马房开公司担保责任的认定明显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白马房开公司实际使用了案涉贷款,即使本案贷款的用途被改变或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提供的交易文件不真实,白马房开公司亦是知晓或参与其中,更不能因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贷款人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规定是赋予贷款人的权利而非义务,除非有恶意串通以损害抵押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否则,贷款银行未对贷款用途及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抵押人仍应担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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