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源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居民陈某艳与陈某辉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艳已婚),2018年8月24日,因关系破裂发生肢体冲突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债务数额及明细。后陈某艳出具《欠条》确认债务。陈某辉据此向法院主张债权,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其诉求,认定协议有效。陈某艳不服,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非真实意思表示等理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中,法院认为原审已查明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明确,虽双方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但债务承担协议本身不因此无效。陈某艳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受胁迫或债务虚假,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边界的审慎态度,即不因基础关系违法而一概否定衍生协议的效力。(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申5481号民事裁定书)
完整裁判要旨:
综上,陈某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艳的再审申请。
二、法理分析
从法学视角审视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序良俗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程度,以及意思表示真实性在债务确认中的认定标准。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与教育者,笔者认为本案裁判体现了民法体系中对契约自由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平衡智慧。
法理分析一: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需区分基础行为与衍生协议
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基本道德秩序,但其适用并非“一刀切”。本案中,双方非法同居关系确实违背婚姻家庭伦理,符合公序良俗的否定性评价范畴。然而,法院未因此直接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关键在于区分了“基础行为”与“衍生协议”的法律性质。基础行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并不必然传导至后续债务清算协议。债务协议本身是双方对既往经济往来清算的合意,其内容若未涉及非法债务(如赌博债、嫖资等),且签订程序合法(如经公安机关调处),则具备独立效力。裁判理由强调协议对“债务数额及明细均有明确约定”,这正是司法审查的焦点——协议内容是否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善良风俗。若债务真实存在(如日常借贷、共同消费分摊),则协议仅作为清算工具,不因基础关系瑕疵而无效。此裁判逻辑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立法精神一致,即只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非所有与不道德行为相关的协议均无效。实践中,类似情况如情人间的赠与协议,若赠与本身不直接助长不道德行为(如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法院亦可能认定有效。本案警示公众,法律不鼓励违背伦理的关系,但亦保护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财产清算秩序。
法理分析二: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以证据为基础,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
陈某艳主张签订协议系“被迫无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胁迫,这是再审被驳回的另一重要原因。在合同纠纷中,意思表示真实性是效力认定的核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撤销,但主张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协议在公安机关调解下签订,这一背景强化了自愿性推定——公安调解作为中立第三方介入,降低了单方胁迫的可能性。原审法院查明“自愿签订”的事实,符合证据规则。陈某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签订后还出具《欠条》,进一步佐证了债务确认的主动性。若其主张受胁迫,需提供报警记录、证人证言或医疗证明等客观证据,而非仅凭主观陈述。此外,法院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采合理标准:双方长期交往中产生的经济往来往往无正式凭证,只要协议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即可推定债务存在。这体现了司法对现实交易习惯的尊重,避免过度苛责举证难度较高的一方。本案启示公众,在民事活动中应注重保留证据,一旦签署协议,除非有法定撤销事由且能举证,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法律不保护“言而无信”,亦防止以道德瑕疵为名逃避债务。
三、深层法治意义:司法谦抑与个案公正的平衡
本案裁判还折射出司法谦抑性原则的应用。再审审查程序并非对案件事实的重新审理,而是侧重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重大法律错误。湖北高院指出“原审法院理由阐述充分,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自由心证的尊重。在涉及公序良俗的敏感案件中,司法若过度扩张道德评判,可能替代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发不确定性。例如,若仅因同居关系违法就否定所有关联协议,反而会助长一方利用道德污点牟利(如故意诱导签订协议后以无效抗辩)。本案法院采取“有限审查”立场,聚焦协议本身而非道德批判,既维护契约精神,又避免司法沦为道德审判工具。此外,裁判结果对社会行为具指引作用:它警示公众不道德行为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如债务纠纷),但同时保障了经济秩序的稳定——即使关系破裂,合理债务仍需清偿。这种平衡恰恰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即法律不主动干预私德领域,但为由此产生的财产问题提供解决框架。
(注:以上分析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代表学术观点,不构成法律建议。)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