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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吉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青原分局
成功破获一起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通过精准研判
发现两处隐藏在吉安市中心城区的
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窝点
经过办案民警侦查
逐步摸清了一条
“揽客、制假、分销”的犯罪链条

经周密部署
9月16日凌晨
经侦支队联合青原分局
展开收网行动
成功捣毁制假窝点两处
抓获犯罪嫌疑人袁某、孙某等3人
并现场查获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3000余份
伪造印章原材料500余枚
手机17部及制假设备8台
该行动一举斩断一条涉金融领域的
制售假证黑色产业链
有力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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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该团伙为牟取非法高额利益
在吉安、新余等地
设立地下制售假证窝点
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招揽客户
制作完成后再通过快递将假证、假章
分销至吉安、赣州等多地
其伪造证件类型涵盖户口本、身份证
驾驶证、结(离)婚证、毕业证
不动产权证、出生证明等
多种国家机关证件及印章
初步核查
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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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
犯罪嫌疑人袁某、孙某等3人
对其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袁某、孙某等3人
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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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吉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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