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姻期间,刘某向李某借款210万元,到期后未能偿还。李某起诉至法院得知刘某与张某已办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跟随张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元。在此情形下,李某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
也迪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的抚养费约定,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法益衡量,应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等因素,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审查:
其一,抚养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二,抚养权、抚养费方面之约定有其特殊性,系针对天然亲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其三,具体到本案,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刘某的负担能力和北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可以确定《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确实偏高,但没有达到畸高程度;其四,法院还会考虑如果不予撤销,是否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债权人利益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那么法院将不予撤销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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