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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任意窃取公共场所录音录像资料的行为如何认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许多公共场合和重要的国家机关、道路、机场港口为了便于进行管理都安装了摄像装置,主要是为了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便于案发之后查清事实和证据。但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虽然监控设备的应用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但也存在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隐患。如果窃听、窃照了这些不应当公开的公共场所的录音录像资料而予以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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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窃取公共场所录音录像资料用于揭露他人隐私诋毁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处罚;如果获取的公共场所录音录像资料涉及追究刑事犯罪甚至国家安全方面的信息或资料,可以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获取的公共场所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一般性不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资料,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罚。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对情节一般或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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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与一般侵犯公民隐私权应当如何区分?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的窃听,是指行为人使用专用窃听器材秘密监听、偷录他人言谈、动静的行为,窃照,是指用窃照专用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行为举止。
窃听、窃照的行为同时也造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其与一般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存在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很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所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般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指那些有意或无意非法地将特定公民的个人隐私予以公开或暴露的行为,大部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极少数情节极其恶劣或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根据行为性质或造成的危害后果定罪,如侮辱罪、过失杀人罪等,但不应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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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方式是单一的,是专门针对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一般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则比较复杂,可以采取散布谣言、进行诬告、公开侮辱等行为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直接语言的。
(三)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不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窃取某些秘密信息或资料,从而达到某种政治或经营目的;一般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人也可能是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竞争目的,但更多的则可能是出于发泄个人恩怨,出于嫉妒、报复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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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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