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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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再审作为 “特殊纠错程序”,并非诉讼的常规环节,其启动既需满足法定事由,也受次数、层级等程序限制。再审通常只能启动一次,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上级法院提审发回重审后的重审生效判决还能再审吗?
最高院在《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上级法院提审后发回重审的二审判决,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焦点是,对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
对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
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873号案中,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对象是再审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二审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重审二审法院在上述背景下,使用“再"字案号,并在判决中采用“再审中"、“二审中"等术语表述,均无明显失当。
万通公司对(2018)鲁民再371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审二审判决并未损害万通公司利益,上述问题亦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2018)鲁民再371号民事判决并未支持万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山东高院判令万通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用,并无不当。万通公司主张一、二审诉讼费用计算错误,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另行请求复核。
周军律师提醒,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的,不应申请再审,而应在两年内申请检察监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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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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