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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龙超”、国庆中秋期间
价格行为提醒倡议书
融安县一年一度的“广西龙超”以及国庆、中秋将至,为促进融安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全县市场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合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确保广大市民及游客在“广西龙超”、国庆、中秋期间吃得放心、住得顺心、玩得开心,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向广大经营者发出如下价格提醒倡议: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守法律底线
各经营者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严格落实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主动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哄抬价格、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做好公示告知
各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等特点,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服务项目和内容、价格等信息。
标价内容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或提前告知,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合理自主定价,严禁各类违法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酒店宾馆、超市商店、餐饮等相关经营者,要综合考量经营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不得在预订订单生效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约而产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不得借“广西龙超”、国庆、中秋节日之机坐地起价、跟风涨价,应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价格行为动态,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公开曝光。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共同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法律链接(常见价格违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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