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徐庆
9月2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近期,古蔺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地某制盖公司存在安全隐患,因其油漆储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4000元罚款。监管部门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醒目设置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据了解,2025年7月30日,古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古蔺县某制盖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油漆储存间内存有易燃性油漆,却未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要求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安全警示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37项A阶次的规定,古蔺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做出罚款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上述裁量基准明确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涉及3处以下,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当地监管部门提示:在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既是法律要求,也关乎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有利于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确保清晰、易于辨识,真正起到警示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矿山安全标志》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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