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境外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特指通过电信网络跨境实施诈骗,犯罪窝点通常在境外。境外诈骗大多与偷越国(边)境罪相关联,因此经常合并处罚。近年来,国家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颁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关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无罪辩护和最轻辩护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罪辩护的四大突破口
要点1: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依法可免罚
对于参与时间短、作用小、涉案金额低或处于犯罪预备、未遂阶段的嫌疑人,若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情节,可依法认定为自首。辩护应重点论证其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浅,综合其悔罪表现,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要点2:出境从事“正当活动”
若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商业凭证),证明其出境系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且对诈骗活动不知情,则其行为属正当市场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辩护关键在于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要点3:“30天”是关键分水岭
若无法查实具体诈骗行为,则以窝点停留时间为准。实际停留不足30天(扣除路途时间),且无其他参与证据的,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辩护需精准核验出入境与通讯记录。
要点4:受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
诈骗近亲属财物并取得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辩护需重点收集亲属关系证明与谅解书,证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刑事和解实现非犯罪化处理。
二、罪轻辩护要点
要点1:聚焦法定从宽情节,争取最大幅度量刑优惠
紧扣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立功及未成年人等特殊身份情节,积极争取法定从宽处罚。通过充分展示悔罪态度与补救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实现量刑最大优惠。
要点2:剖析案件事实中的酌定情节,精准界定个人责任范围
重点论证当事人在团伙中地位低、作用小,参与时间短,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将其个人责任与整体犯罪切割,为法官提供从轻处罚的事实依据,避免责任泛化。
要点3:深挖动机与情状的特殊缘由,寻求法理与人情的平衡
深入分析当事人因生活所迫、受胁迫或受诱骗等特殊动机参与犯罪的情形。通过扎实证据链证明其主观恶性较低,为争取轻判或认定为胁从犯创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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