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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监督执纪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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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从严监督执纪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利器,对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坚决处理。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从严监督执纪,是惩治腐败、整饬作风的关键手段,是党继续进行伟大斗争,确保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重要支撑。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监督执纪,对于推进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要建立有利于干部敢抓敢管、有利于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所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抓早抓小,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面对新征程上管党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把从严监督执纪贯彻始终、一抓到底。

从严监督执纪是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要求、严的措施具体深入地落实到党的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全过程,通过严格监督、严肃执纪、精准问责,推动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实践充分证明,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必须以从严监督执纪及时消除损害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各种隐患,不断提高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把握历史主动、走在时代前列。

从严监督执纪必须依靠严明的纪律规矩。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针对党的建设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构建起一套完备且严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管党治党筑牢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党的纪律规定体现时代特点、针对突出问题、满足实践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搞形式主义加重基层负担、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问题作出相应处分规定,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总结实践经验,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从严监督执纪必须始终利器在手。利器在手,事半功倍;无器妄行,往往徒劳无功。利器之威,体现在以坚如磐石之心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干净担当,走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体现在以激浊扬清之力整饬作风,持续纠“四风”树新风,凝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蓬勃力量;体现在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惩贪治腐,不断清除损害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体现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结合起来,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时代新征程,党面临的形势任务之艰巨、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从严监督执纪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做到监督常在、纪律常严,确保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本色,推动党员干部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遵规守纪、清正廉洁的前提下矢志干事创业。(张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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