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满怀期待踏入新单位,却被要求缴纳工作服费用?当你满心欢喜等待发薪,到手的却不是工资而是代金券……职场中这些猝不及防的“糟心事”,是否曾让你倍感困惑又手足无措?事实上,这些看似“合情合理”的操作,不少都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为帮助广大劳动者摸清劳动权益的“底线”,厘清自身合法权利,南关法院结合日常处理的常见劳动纠纷场景,特意推出“劳动权益守护指南”普法知识小课堂。我们将分两期为大家梳理必备的劳动法律常识,送上专业法律指引,让每一份辛勤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坚实保障。
提问:入职新单位,要求我交纳工作服费用或者收取押金,可以拒绝吗?
回答:可以,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现实中单位常常在工资中扣押金或者工装费用,这种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已扣的工资。
提问:单位安排新岗位,能否再约定试用期?
回答:不可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调任其他岗位、职务升迁等,都不能另行约定试用期。如有约定,除该约定被认定无效外,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提问:单位给我发放代金券作为工资,是否合法?
回答: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以实物、代金券支付工资的不能认定已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仍可向单位主张支付工资。
提问:用人单位可以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么?
回答: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超出一个月不签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不涉密,我与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有效么?
回答:无效,是否生效取决于劳动者岗位情况。如未接触商业秘密的竞业条款不生效。此外,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超出合理部分的无效。
来源:南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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