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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书香大理·比学苍洱”读书班(第49期)在市委党校举行,邀请云南财经大学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院长、旅游规划研究中心主任明庆忠作专题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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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庆忠以《旅居发展及其相关政策》为题,从旅居的概念内涵、主要特征、划分类型,以及旅居云南成为抓手的底层逻辑、政策规划、旅居发展的未来等方面,结合政策文件与实际案例详细讲授了旅居产业相关内容,为大理旅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针对性建议与参考。
培训会指出
旅居产业链是一个跨行业的复杂系统,涵盖资源开发、服务提供、终端体验等各个环节,其发展对生态环境、居住空间、配套设施、软性服务、周边区域等方面有不同要求。把握旅居及旅游业发展新机遇,要加强规划引领和特色发展,提升公共服务配套,挖掘地方资源优势,打造特色旅居产品,并通过总结推广成功典型和开展试点项目,探索可复制、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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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会既有理论概念阐述,又有实际案例解析,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加深了参训学员对旅居产业的整体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要充分利用好本地资源优势,加强相关政策学习,以试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持续推动大理旅居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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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开委分管领导,市级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各乡镇(街道)2025年旅居试点村及2026-2027年拟建设的旅居试点村负责人参加学习。
记者:李标钰 杨振飞
编辑:杨润婷
值周:胡亚玲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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