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信用体系。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为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突破口。
一、主体要件: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
在合同诈骗罪辩护中,主体要件抗辩是重要环节。需严格审查涉案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犯罪行为经单位集体决策或由负责人为单位利益组织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其刑事责任与个人犯罪有所不同。
二、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非法占有目的则是指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物所有权,而非暂时占用或民事意义上的违约。需重点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如提供生产经营记录、资金往来凭证、履约准备材料等。同时,可通过证据证明资金用于合同项目或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或隐匿。若能证明是因经营困难、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约,而非主观上不愿履约,也能有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三、客观方面:合同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与数额要求
客观方面需要同时具备欺骗行为和数额较大两个要素。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后逃匿等典型手段。数额要求方面,个人诈骗2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四、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双重侵害
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两个方面。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直接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次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信用体系,合同诈骗行为不仅造成个别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更破坏了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和诚信机制,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更大范围的危害。
有效的合同诈骗罪辩护,核心在于否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论证被告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未能履约系由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且资金主要用于经营而非挥霍。同时,应着力将案件定性为民事合同纠纷,通过质疑证据链条、精确犯罪数额,打破虚构事实与财产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争取无罪或罪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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