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标准
拒不配合整改
前脚刚被消防部门查封后
后脚就自撕封条
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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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哪位“法外狂徒”
如此无法无天
案件回顾
2024年7月26日
7月22日,消防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足浴店存在未经消防部门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7月26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并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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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该单位态度消极
配合敷衍
导致整改进度严重受阻
2025年4月21日
4月21日,大队收到群众举报投诉称该足浴店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就开业。当天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核实,确认举报内容属实,综合前期整改表现,大队决定对该店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之规定,该单位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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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9月4日,大队再次收到该足浴店相关的举报投诉。9月8日,消防部门监督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核实,确认该足浴店仍未进行任何整改就投入使用,经催告无效后,消防部门决定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9月16日17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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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17时许,消防部门在该足浴店出入口大门及配电箱处张贴封条。
9月16日17时40分许

在消防部门人员张贴封条离开后,该足浴店负责人柳某返回足浴店大门处,将封条撕下,并乘车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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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下午,经热心市民举报,该足浴店封条被撕毁。消防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前往,发现封条确被破坏后,已依法对原查封部位重新加贴封条,并在公安部门协助下,调取周围店铺监控。经调取监控核实,确系店家所为。
9月18日
9月18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审理,当事人柳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

我们要提醒广大群众
擅自拆封或使用
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属于违法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提醒
法律红线不可越
封条是雷池与底线
违者必究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来源: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金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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