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问题贷款背后,是企业主甲在资金困境中的艰难抉择,也是法律对“诈骗”二字的精准定义。
2012年初,餐饮经营者甲面临资金链断裂危机。在担保公司业务员乙的建议下,甲找到名义借款人丙,三人合谋以“零首付购车”为名,从工商银行套取信用卡贷款26.5万元。贷款发放后,23.5万元转入甲账户用于餐馆经营。
由于餐馆持续亏损,贷款未能如期偿还。最终,担保公司依据合同代偿了剩余债务23.8万元。当公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对三人提起刑事诉讼时,某法院却宣告他们无罪。
01 无罪判决的震撼力
在金融犯罪领域,贷款诈骗罪的无罪判决尤为罕见。这些判决不仅改变被告人的命运,更揭示了刑法适用的精确边界。
贷款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核心在于打破“骗贷即犯罪”的思维定式。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构成此罪必须同时具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
在餐饮经营者甲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存在虚构购车用途的事实,但资金实际用于企业经营;虽然贷款逾期未还,但担保公司已履行代偿责任,银行未受实际损失。这两个关键点成为无罪判决的基石。
类似地,在张某1贷款诈骗案中,法院查明其虽使用虚假产权证明获取贷款并改变用途,但其拥有价值远高于贷款金额的房产,且积极寻求途径偿还贷款,最终宣告无罪。
02 四大无罪裁判要旨
通过对近年判例的系统梳理,贷款诈骗无罪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四类核心逻辑:
非法占有目的缺失
这是无罪辩护的首要突破口。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民事贷款纠纷的关键标尺。
在胡兴文案中,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核心理由是:胡拥有价值远高于贷款金额的荒山造林林木所有权,贷款后无逃跑、挥霍行为,且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不能仅因未能还款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七种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明知无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获取资金后逃匿、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不符合这些情形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行为与放贷无因果关系
当金融机构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贷时,欺诈行为与放贷决定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郑某龙案中,法院查明涉案贷款是上年度贷款的续贷,银行信贷员明知实际用款人情况且未要求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因此不存在银行因受骗而处分财产的情形。
这类案件中,银行的风控漏洞成为无罪的关键证据。刑事法律不保护金融机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贷行为。
真实足额担保的实现
当借款人提供真实足额担保且担保权可实现时,金融机构的债权未受实质损害。
牛某某被控贷款诈骗8700万元一案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核心考量是:抵押物为评估价值约1.3亿元的房产,银行暂未处置抵押物,未造成实质损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根据《刑法》原则,未造成法益实质损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贷款诈骗罪保护的是金融机构财产权,当担保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时,刑事追责缺乏正当性。
对象不适格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胡兴文案中,再审法院特别指出:案涉贷款系西昌市财政局发放的借款,而财政局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要求。
这一法律要点常被忽视。实践中,向政府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无金融牌照)等非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即使存在问题,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03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点
在所有无罪辩护要点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为复杂。司法实践通过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作出判断:
贷款时的履约能力是首要指标。在张某1案中,法院特别关注到其拥有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且其他贷款大都正常归还。这表明法院重视借款人资产实力而非单笔贷款的还款情况。
资金实际用途至关重要。郭建升案中,虽然贷款被违规用于购置房产,但该房产随后被抵押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判决无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将贷款投入生产经营,即使有违规使用情形,也不必然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还款意愿和行为是重要参考。在胡兴文案中,借款人虽仅归还2000元,但多次向财政部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申请宽延还贷时间,法院认为这证明其并非拒不归还。
不能还款的真实原因需要查明。赵某秀再审改判无罪案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原因导致不能还款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04 担保与损失的关键作用
足额担保的实现成为阻却刑事可罚性的重要事由。在姚某等三人贷款诈骗无罪案中,法院构建了“二步递进式”裁判逻辑:
首先,担保公司全程参与贷款流程,明知资金可能被挪用却未阻止,削弱了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认定;
其次,担保合同合法有效,银行通过担保代偿实现债权,未实际承担风险,金融秩序未受实质破坏。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刑事介入缺乏必要性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观点。当银行可通过担保实现债权时,剩余问题属于民事违约范畴,应由担保公司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现代金融纠纷中的适用。双流法院在该案中顶住“有罪推定”压力,彰显了“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胜利。
05 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企业经营中难免面临融资困境,如何避免刑事法律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关键建议:
融资材料真实性是底线。虽然贷款手续存在瑕疵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对影响放贷决策的核心材料(如偿还能力、担保价值等)作虚假陈述,仍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资金用途变更需谨慎。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不必然构成犯罪,但应提前与金融机构沟通并获得书面同意。在黄某某案中,法院明确引用最高院纪要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担保安排要充足有效。提供真实足额担保是防范刑事风险的最佳屏障。在曹某、邓某宝案中,法院特别关注到“担保的权益有实现的途径”,成为无罪判决的重要依据。
积极应对债务危机。出现还款困难时,应主动与金融机构协商还款计划,避免失联或转移资产。在郭建升案中,借款人积极寻求转让企业偿还贷款的行为,成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
专业刑辩律师的早期介入至关重要。在赵某秀案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核心观点是:“必须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凭隐瞒事实或未还款结果不足以定罪”。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随着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司法机关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日趋审慎。在近年公布的判例中,法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那些将贷款投入生产经营、提供真实足额担保、积极应对债务危机的借款人,即使存在贷款材料瑕疵或改变用途的情形,依然可能获得无罪判决。
法律不是机械的条文适用,而是对行为本质的深刻剖析。面对企业经营中的融资困境,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往往成为厘清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界限的关键力量。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law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经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free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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